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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受理和汇算清缴资料报送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5/4    来源:   阅读次数:1409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受理和汇算清缴资料报送有关事项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简政放权的要求,结合企业所得税新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应用,以及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制度改革精神,市地税局推行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由“备案制”调整为“申报制”,并于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试行企业自行留存备查资料。

    相关事项已纳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4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5年第1号)。为加强纳税宣传和服务,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汇算清缴前的减免税备案及申报事项
    (一)减免税优惠事项实行网上“以报代备”方式
    1、网上“以报代备”范围包括加速折旧、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减免所得税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所得减免、税额抵免等优惠事项。符合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前,自行登录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企业所得税减免申报”进行减免申报,无需再上门办理优惠备案。

    优惠事项相关资料由企业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涉税资料保存的规定自行留存备查。税务机关通知报送年度汇算清缴资料时,一并向办税服务厅报送。

    2、特别事项:
    (1)对需要取得优惠资格的减免税事项,申报系统会审核企业是否具备相关资格。市地税局收到有关部门认定文件后,先将认定企业信息预录入系统,企业才能进行网上“以报代备”的减免申报。包括: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重点软件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动漫企业、转制文化企业、非营利组织、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等优惠资格。

    (2)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不需另行专门备案,由企业在年度申报时填写企业基础信息表中“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所属行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和A100000表中“应纳税所得额”栏次后,系统会自动判断。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系统自动计算减免税额。企业季度预缴申报时,系统也自动判断及计算减免税额。

    (二)企业需向税务机关审批、审核和申报的事项,仍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时限和要求,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办理。
    1、纳税人发生的资产损失,属于专项申报的,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和《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有关资产损失证据材料仍应按规定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注:资产损失属于清单申报的,填写《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相关项目,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2、企业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认定。企业重组业务符合特殊性重组规定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仍向办税服务厅提交书面备案资料,否则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如企业重组各方需要税务机关确认的,由重组主导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层报市地税局给予确认。

    二、汇算清缴资料的留存备查要求
    2014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试行资料留存备查方式,即相关汇算清缴资料由纳税人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涉税资料保存的规定自行保存。税务机关通知报送时,再到办税服务厅提交资料并领取汇算清缴资料受理回执。

    纳税人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的,提交申报后相关汇算清缴资料请自行保存。纳税人采用上门申报方式的,只需向办税服务厅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财务报表、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其他汇算清缴资料自行保存。具体要求请查阅《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4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规定。

    三、若有疑问,请登录市地税局网站(www.szds.gov.cn)查询或咨询税务热线12366-2。

    附件:《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4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5年第1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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