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44号)转发给你们。
在执行该文件时,请比照《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海南省政府令第223号)第七条规定,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