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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告企业:高税收太累人!
     发布时间:2012/4/16    来源:   阅读次数:412
     

    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正在上海热火朝天地进行试点实施,在试点中,文化创意产业也被纳入其中。但是,涉及其中的一些成长型广告企业主普遍反映,现在“营改增”中涉及广告行业的增值税率是6%,是否会为广告业带来实际利好,还需要时间去检验。

    记者了解,广告发布的计税方式有相关抵扣政策。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这表明,广告公司的缴税方式是根据扣除“发布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营业税。但是按《营业税法规解析》规定,广告公司的制作费不能作为发布费进行扣除。同时,纳税人从事广告代理业务也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我们希望增加抵扣范围”
    4月9日,不愿透露公司名称的陆先生接受了记者采访。陆先生是一家投资公司的财务总监,旗下有一家广告公司和两家文化公司。他说,国家实行的“营改增”是个大趋势,但从目前了解的情况来看,上海部分文化创意企业的税负不减反增,加之还没有在全国全面实施,区内与区外的增值税发票抵扣还存在问题,如果现在“营改增”中涉及服务业增值税率6%,能降低,而且增加抵扣的范围,那么这将是我们广大中小企业的福音。

    据记者了解,陆先生所在的公司员工有40人左右,主要从事广告代理、影视节目制作、文化演出等业务,广告代理占了公司收入的60%。除了正常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印花税等常规税种外,陆先生说,如果公司是自己的房产,还要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费。公车还要交纳车船税。另外陆先生的广告公司年营业收入超过了300万元,企业所得税是按照利润的25%计算缴纳。陆先生给记者举例说明:如果按照2011年实现收入3000万元来计算,上缴的各种税费就高达270万元,税后利润是500万元左右。

    “这是一笔沉重的负担。”陆先生对记者表示。有着和陆先生同样税收烦恼的振美传媒总经理卢大波更是向记者吐槽:“希望国家对小微企业进行免税。”

    “公司很多利润交了税”
    北京振美传媒成立于2003年,是一家文化创意企业。4月7日,在位于朝阳区CBD核心商务区的公司里,振美传媒的总经理卢大波给记者算了一笔税收账:现在我们要交的营业税是5%,文化事业费是3%;而城市建设税是按营业税的7%缴纳;教育附加费是按营业税的3%缴纳,加在一起就是8.5%。而我们年均营业收入是800万元,按照行业的利润通常是20%至30%,也就是说我们一年的利润在160万元至240万元。每年上交给国家的税就是68万元,税收占了公司将近1/3的利润了。卢大波强调这还不包括人力成本、办公场地租金、办公支出和运营成本。这么算下来,对我们这种小的文化企业来讲,几乎每年都会亏本。

    “其实我们这种小企业的盈利能力还不错,就是税收太过沉重,让我们赚的钱都交给国家了。企业也因此失掉了活力,很难成长。如果不引进投资,连续亏几年后,就是死路一条。”卢大波说道。

    “我最大的希望就是国家能对我们这种小微企业进行减税甚至是免税,虽然中央已经明确表示要重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加大财税政策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延长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期限,但是到目前为止,我们没有享受到任何减免政策。”卢大波无奈地说。

    “我们是千千万万小微企业生存现状的一个缩影。文化产业大企业还不多,很多的文化企业都是小企业,而我们在解决就业上可以说是作出了很大的贡献。我们希望国家在税收上给予更加宽松的环境,支持我们由弱变强,由小变大。”卢大波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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