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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2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县[市]级国税机关车辆购置税业务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发布时间:2014/1/7    来源:   阅读次数:633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县[市]级国税机关车辆购置税业务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2号         2011.8.29

    提示——依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4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近期,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将免检国产小型汽车注册登记业务全部下放到县(市)级车辆管理单位,为改进和优化对纳税人的管理和服务,方便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纳税申报,根据现行有关政策规定,现将调整县(市)级国税机关车购税业务范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车购税业务调整的单位、业务范围和实施时间
      (一)车购税业务调整的县(市)级国税机关、业务范围和实施时间与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保持一致和同步。即: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实际开办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业务的县(市),国税机关同步开办车购税纳税申报业务。开办的车购税业务范围和开办的时间与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保持一致。

      (二)县(市)级国税机关车购税业务调整的单位由各市州级国税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并报省局备案。

      (三)车购税免税、退税、按特殊计税价格征税、车辆转籍过户变更和完税证明换补业务暂由市州级车购税征管单位办理。车购税征管档案由县(市)级按月送市州级车购税征管单位保管和实施电子化。

      (四)自2012年1月1日起,已完成历史车购税档案电子化工作的市州,应将车购税免税、退税、按特殊计税价格征税、车辆转籍过户变更和完税证明换补业务下放到县(市)级国税机关。车购税征管档案由县(市)级国税机关按规定进行管理和实施电子化。未完成历史车购税档案电子化工作的,仍由市州级车购税征管单位办理。

      二、业务范围调整有关征管的问题
      各地按照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加强县(市)区车购税征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国税函[2011]84号)规定,做好窗口设置、岗位职责、工作流程、税款征缴和档案管理等项工作。

      三、有关工作要求
      县(市)级车购税业务范围调整工作由各市州国税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各地要主动加强与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的联系,同步、共同做好车购税征管工作。
      (一)各地要成立工作专班,制定工作方案,做好人员和设备上的准备,根据业务量大小增加申报窗口、人员、设备和税收票证。对可能出现的纳税人集中办税等情况做好应对措施和应急预案,保障业务正常开展。

      (二)各地要加强对车购税的征收和管理。市州级国税机关要认真履行监管指导职能,加强车购税政策执行、税款票证管理、计税价格管理等工作的监督。要充分发挥信息管税的作用,加强车购税征管信息比对,对异常信息要逐条进行落实。县(市)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执行车购税税收政策,按照“完善岗位设置、规范操作流程、强化监督管理、提高征管质效”的要求,做好车购税征管工作。

      (三)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94号)的要求,健全与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的信息互通机制,建立车购税应税车辆和公安上牌车辆信息的定期交换制度,开展信息比对分析,堵塞税收漏洞。

      (四)各市州国税机关按照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东西湖区等十二个县市区车辆购置税业务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国税函[2009]113号)要求,自行组织业务辅导和人员培训工作。

      (五)各地要做好业务开展前的宣传工作,切实将此项便民利民的措施宣传到位。同时,要做好办税大厅引导等纳税服务工作,切实方便纳税人办税。

      (六)省局将在适当时间组织对各地的车购税业务范围调整工作进行督导和验收。对存在违反税收政策、规定等违规违纪问题的,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各地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要及时解决并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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