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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用工财税政策规定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660
     
          临时用工是否办理手续?我也有点糊涂了。      如果你是长春市地税局或个别国税局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雇佣临时工就必须按规定办理用工手续。但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84号《企业税得税扣除办法》只规定了企业的员工构成为: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并没有要求“办理手续”,省地税局文件也不再要求办理手续,今年3月我到省地税就一委托企业雇佣临时工没有手续,是否企业所得税汇算做纳税调整时,省地税告诉我雇佣临时工到省地税备案就可以了。但市局规定没有到劳动部门办理临时工用工手续的单位,其临时用工人员工资不得税前扣除。      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的《劳动合同法》,也使劳动管理部门不再对劳动合同进行鉴证;这次“两税合一”要对整个企业的合理工资全额承认扣除,不再有计税工资限额了,那么还要求办理手续吗?作为共和国的纳税人,我们还是小心点吧。以下是关于临时工“办理手续”一系列文件如下:      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函[2003]60号就企业临时用工征税问题规定:由于各地劳动部门对企业临时用工的管理情况不同,各地地税机关可不再要求企业出具劳动部门审批的企业临时用工手续,但企业要及时将临时用工情况报当地税主管地税机关备案,并附报临时用工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临时用工没有到当地地税机关备案的,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其临时工工资不予扣除。      2、《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临时性用工手续管理问题的请示》长地税所函 [2003]11号省局企业所得税处:      近日接到省局下发的《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函(2003)60号文件,其中第一条规定: 临时性用工手续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方可在税前扣除。文件下发后接到各局不同反映,主要问题是增加了管理方面的工作量,且管理难度较大。归纳起来:一是各局将增设人员专门负责此项工作的管理;二是要建立和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档案;三是扩大宣传,需要增加相应的经费开支。鉴于此种情况,针对临时性用工管理,我们建议:      一、临时性用工手续仍然由劳动部门办理。      我局同市劳动就业管理部门在劳动就业管理和临时性用工审批管理工作方面,已建立了多年的工作协作关系,每年都根据劳动用工市场管理变化的新情况,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对政策性问题都能及时沟通并联合下发文件及时予以明确,做到了管理到位、监督有力,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已形成了固定的管理格局。因此,我们意见对于我市的临时用工管理仍延用原管理方式。      二、对建筑施工企业季节性用工管理实行备案管理。      结合建筑施工企业季节性用工管理工作的实际,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用工实行备案管理。用工单位到劳动部门办理用工手续,同时将劳动部门办理的用工手续等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不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税前不予扣除。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2003年6月9日      3、《关于临时用工手续管理问题的通知》长地税所函 [2003]12号各县(市)地税局、市直属各分局:      省局下发的《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函(2003)60号文件,其中第一条,临时用工征税问题,经请示省局同意,市局研究决定,按下列办法执行:      纳税人招用临时用工仍然按长劳社[2002]3号文执行。      纳税人招用临时工需经劳动部门办理用工手续,没有到劳动部门办理临时工用上手续的单位,其临时用工人员工资不得税前扣除。      对建筑施工企业招用的临时工,除需经劳动部门办理用工手续外,还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否则,其招用的临时工人员工资不得税前扣除。      请各局认真落实,做好基础资料的保管工作。      4、《长春市地税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长地税发〔2005〕2号就劳动用工管理问题规定:劳动用工管理仍按《关于进一步完善劳动用工审批手续的通知》(长劳[1998]5号)及《关于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的通知》(长劳[1997]18号)文件规定办理用工手续。即市属以上单位到市就业服务机构,县(市)、区属以下单位到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用工手续和进行就业登记,对用工不办理手续的,按私招滥雇处理,所发生的工资额,税前不得扣除。 用工单位不得跨行政区域办理用工手续,否则税前不得扣除。      新的劳动合同法出台了,劳动用工审批手续有什么新规定?我不知道了。       支付个人无发票的临时用工费可税前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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