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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涉税案例  
      财税部门细化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427
     
    为进一步完善股权分置改革后的相关制度和现行股票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发挥税收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发展,国家财税相关部门相应出台了《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和《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8号)。  《通知》明确,根据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情况,对不同阶段形成的限售股,采取不同的征收管理办法。对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其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相结合的方式征收。对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纳税人在转让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直接代扣代缴的方式征收。  对于证券机构的预扣预缴申报,《通知》明确,纳税人转让股改限售股的,证券机构按照该股票股改复牌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纳税人转让新股限售股的,证券机构按照该股票上市首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并按照计算出的转让收入的15%确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以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预扣个人所得税。证券机构应将已扣的个人所得税款,于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对于纳税人的自行申报清算,《通知》明确,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持加盖证券机构印章的交易记录和相关完整、真实凭证到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请,办理清算申报事宜。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事宜的,期限届满后税务机关不再办理。  对于证券机构直接代扣代缴,《通知》明确,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证券机构按照限售股的实际转让收入,减去事先植入结算系统的限售股成本原值、转让时发生的合理税费后的余额,计算并直接扣缴个人所得税。证券机构应将每月所扣个人所得税款,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例: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A 君持有某股票的10万股限售股,原始取得成本为10万元。该股股权分置改革后于2006年12月28日复牌上市,当日收盘价为12元。2009年底,某人持有的限售股全部解禁可上市流通。2010年1月18日, A 君将已经解禁的限售股全部减持,合计取得转让收入100万元,并支付印花税、过户费、佣金等税费2000元。  按照该政策规定,某人减持限售股,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的方式征收。   (1)证券公司预扣预缴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股改限售股复牌日收盘价×减持股数-股改限售股复牌日收盘价×减持股数×15%   =12元/股×10万股-12元/股×10万股×15%  =102万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102×20%=20.4万元。   (2)某人的自行申报清算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限售股实际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100-(10+0.2)   =89.8万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89.8×20%=17.96万元。   应退还的税款=已扣缴税额-应纳税额   =20.4-17.96=2.44万元   A 君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 A 君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并办理清算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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