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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改增”发票的十大“创意”
     发布时间:2016/9/26    来源:   阅读次数:298
     
    总局发布《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对全面营改增试点以来发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笔者结合营改增以来的实践,谈谈发票那些事,嬉笑怒骂皆成文章。此为第一篇,盘点一番发票“创意”,敬请关注!

    1.其他个人可以代开专用发票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总函〔2016〕145号) 

    2.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开专票

    试点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总局公告2016年第44号) 

    3.特定业务可以汇总代开发票

    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部分省市还规定其他特定业务也可以申请汇总代开,比如广东、江西等省市。 

    4.特定不征税业务可以开具发票

    开票系统增加“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5.发票金额可以小于入账金额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

    6.“其他扣税凭证”又添新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规定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财税〔2016〕86号)

    7.发票备注栏成了新政“万金油”

    营改增前发票备注栏强制性规定不多,营改增后却成了新政的“万金油”,在营改增文件中随处可见,比如开具不动产或建筑服务发票需要备注地址、差额开具发票需要备注“差额开票”字样、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需要备注相关信息等,纳税人对此尤其要加以注意。(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等)

    8.纳税人确认发票信息时限再延长

    纳税人每日可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作废了之前32号公告“将纳税人确认当月用于抵扣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的最后时限,由当月最后1日延长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2日”的规定。(总局公告2016年第57号)

    9.增值税发票可以用于营业税业务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10.地税部门可以代开增值税发票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地税机关继续受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申报缴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以方便纳税人办税。(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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