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9〕14号 【发文日期】2009.02.05 【税种】进出口税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性】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9年2月1日起,将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具体商品清单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 下载: doc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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