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无法取得水、电发票的,以双方的租赁合同、电力和供水公司开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发票的复印件,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用电分割单等凭证,可否据实进行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表,无法取得水费、电费发票的,应以双方的租用合同,电力和供水公司出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费发票或复印件、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电量分割单等凭证,据实进行税前扣除。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