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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红字发票申请单应由哪方填制?
     发布时间:2012/8/28    来源:   阅读次数:903
     

      问:购买方向销售方购买钢材一批,经购买方检验,该批钢材质量不合格,购买方退回该批钢材,并拒收了销售方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双方协商,销售方同意退款,但就由哪一方填制红字发票申请单出现了异议。

      购买方认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因为质量问题,钢材已退回,销售已不成立,并且购买方已提供拒收的书面材料,所以应由销售方填报申请单。

      销售方认为,该发票根据当时的合同和发货情况开具,并没有错误,所以应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

      上述两种观点,是否都可行?

      答:有关申请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中规定应由购买方申请。但是实务中出现购买方因各种原因拒收发票的情况,这时仍要求购买方来申请显然不可能,也会给销售方带来损失。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针对购买方因各种原因拒收发票时,可由销售方申请开具。

      因此,究竟是由销售方还是购买方申请,关键看发票在何处及理由。根据问题所述情况,建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第一条第(四)款规定“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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