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改起征点为扣除额。营业税的起征点是指营业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且仅指个人)达到征税数额量的界定,也就是说征税对象达到起征点的就征税,未达到起征点的就不征税。若营业税起征点定为20000元,那么月营业额19999元的个人,将达不到起征点,不征收营业税;月营业额20000元的个人,若以5%的税率计算,将每月缴纳1000元的税收,一年将缴纳12000元税收。显然处于营业税起征点临界点附近的纳税人税负是不公平的。若营业税起征点调得过高,不利于纳税人特别是农村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的培养,税负不公,容易诱发征纳矛盾,造成一定的管理混乱,引起税收流失。鉴于营业税起征点存在的“先天不足”,笔者建议改起征点为扣除额。月营业额25000元的个人,20000元为扣除额,超过的部分5000元按规定征税。
三、明确按期纳税、按次纳税。按期纳税、按次纳税适用不同的政策,但现行税收政策对什么情形适用按期纳税,什么情形适用按次纳税未有明确规定。如个人出租房,月租金10000元,出租户一般在税务机关开票,若适用按次纳税,每月缴纳营业税500元;若适用按期纳税,则免征营业税,税负差异较大。类似的还有保险公司、安利营销员的代理收入等。笔者建议明确:一是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业户或个人,二是未办理税务登记在税务机关开票的个体工商业户或个人,能同时提供按期取得收入证明(或合同、协议注明)、付款方证明、身份证明都适用按期纳税政策。
四、其他税费随同主体税种一并免征。起征点以下的纳税人其主体税种营业税已免征,其他税费如何处理未有明确规定。如对广告业、娱乐业起征点以下的个体工商户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否征收?若营业税作为主体税种已免征,再花费征管力量来抓一些其他小税种、费的征收,有本末倒置之嫌。建议起征点以下的纳税人其所有税费一并免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