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温州市地方税务局温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国税门征开票代征地方税费基金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近日,温州市地方税务局、温州市国家税务局发布了《温州市地方税务局温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国税门征开票代征地方税费基金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纳税人理解和执行,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在未实现国税部门门征开票代征地方税(费)、基金前,纳税人在申请国税部门门征开票后,还需携带有关资料到地税部门缴纳相关地方税(费)、基金,造成纳税人重复报送资料、多次“奔走”的情况。通过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温州市国家税务局代征门征开票地方税(费)、基金,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降低办税成本,方便纳税人办税,建立和谐的征纳关系。
二、适用《公告》的对象
向国税部门申请代开发票并缴纳增值税或消费税的临时经营纳税人。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委托代征范围
向国税部门申请代开发票并缴纳增值税或消费税的临时经营纳税人,依法应缴纳的各项税(费)、基金。
(二)委托代征的税(费)、基金
委托国税部门代征的税(费)、基金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等。
四、《公告》的执行时间
自2015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