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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沪国税流[1996]17号 关于本市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征收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397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征收的若干规定 发文字号:沪国税流[1996]17号   发文日期:1996-03-18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92号)《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及(财税字[1996]8号)《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情况,现对出口货物在生产、供应及出口环节涉及到的增值税、消费税征收问题,明确规定如下:  一、出口企业外销的货物应按增值税条 例规定适用零税率,同时外销货物部分的进项税额不得在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  出口企业包括外贸专业公司、工贸公司、综合性公司、有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的工业企业和其他商业企业。  二、出口企业应分别核算内外销货物的进项税额。  (一)除有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的工业企业外的企业购进的商品,在购入当时不能确定出口或内销用途的,一律记入出口库存帐,发生内销时,从出口库存帐转入内销库存帐。对该部分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凭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出具的“内外销货物转库证明单”方能在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对上述企业外购的水、电、煤以及为经营管理所需的货物难以直接划分用于内销或外销货物的,应按内销和外销货物销售额所占的比例予以划分。计算公式:当期用于外销货物的进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年累计至当期外销货物的销售额÷(当年累计至当期外销货物的销售额+当年累计至当期内销货物的销售额)]×100%以上公式中的“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应剔除增值税条 例第十条 第(一)至(六)款规定的内容,以及货物在购入时直接记入出口库存帐的部分。“当年累计至当期外销货物的销售额”和“当年累计至当期内销货物的销售额”之和应是企业全部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  (三)有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的工业企业(包括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的工业企业,下同),其内外销货物进项税额的确定,一律按内销和外销货物销售额的比例进行分拆,计算公式:当期用于外销货物的进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年累计至当期外销货物的销售额÷当年累计至当期全部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100%公式中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应剔除增值税条 例第十条 第(一)至(六)款规定的内容。  三、出口企业以国外“来料加工”方式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企业应向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单”,持此证明向主管税务分局申报办理免征其工缴费收入的增值税和受托加工货物的消费税。出口企业如将此项业务再转委托加工的,受托加工企业可凭委托方提供的“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单”向主管税务分局申请免征工缴费收入的增值税,同时工缴费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出口企业进料加工的进口料件销售,应填写“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报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审批盖章 后,提供给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据此对这部分进口料件在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不予征税。  五、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加工的货物销售给非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的,应按增值税、消费税的税法规定照章 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六、出口卷烟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卷烟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在企业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计入产品成本。  七、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代理出口的货物,视同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生产企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将这部分货物的进项税额在企业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委托外贸代理出口的货物系消费税应税货物的,生产企业应向主管税务分局提供有关代理出口的单证,经税务部门审核后,方可给予免征消费税。  但系国家限制出口的应税货物不能免征消费税(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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