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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一年内买卖房屋可免税吗?
     发布时间:2015/5/4    来源:   阅读次数:672
     

      业主孙先生:在一年内出售房改房,又购买商品房,是否可以申请退回已交的所得税?出售房产的税单不见了,怎么办?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的规定,2010年10月1日起,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电子发票遗失的处理如下:《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收发票网络开具的管理办法》规定:第十六条纳税人遗失网络开具的发票,应报告税务机关,并办理挂失手续。发票未交取票方的,将遗失的发票作废或冲销后重开;发票已交取票方的,可由开票方在发票在线系统查询打印该发票信息,加盖发票专用章后交取票方作为入账凭证,不得重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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