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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是管好税源的重要手段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508
     
    “以票管税”是加强税收管理的一个好办法。但在一些地区,“以票管税”实施以后,消费者索取发票难的问题越来越严重,“以票管税”的弊端凸显出来。   多年来,为了规范税收管理,促进税收公平,税务部门一直在推行个体户的建账工作。但是,由于纳税人规模、从业人员素质、税务部门征管手段等诸多方面的原因,很多个体工商业户没有建立账簿。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部门对这类纳税人征收税款时实行核定征收的方式。但是,由于个体户未建账户多,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要求核定税款需要很大的工作量,税务部门对具体纳税人核定税款时往往难以取得确凿、直接的依据。   这种情况下,有些基层税务部门在税收征管中发现,消费者索要发票比重较大的服务行业,其发票的使用量与营业额规模较为接近,便以发票载明的金额作为计税依据,实行了“以票管税”的办法。   “以票管税”的初期,税务部门把发票作为核定税款的一个参考工具、辅助手段,提高了税款核定的准确性,促进了税收的规范管理和税收收入的增长。但是,随着“以票管税”在各个行业、各种规模的纳税人中的全面推行,“以票管税”的弊端日益显现。   一是发票用票户数急剧减少。以河南省商丘市地税局的管理情况为例,2004年全面推行“以票管税”前,全市使用地税发票的纳税人为4500户,而2007年8月只有2987户,减少了30%以上。2006年,该局在全市范围内逐区域、逐街道、逐行业开展了漏征漏管户的清查和税源普查工作,共清理出漏征漏管4365户。   二是消费者索要发票难。实行“以票管税”之前,纳税人很少有拒开发票的行为,所以发票的使用量对于核实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额有很高的参考价值。但是,在税务部门以发票为主要征税参考的情况下,尽量少开发票、甚至不开发票,也就成了一些纳税人少缴税款的直接选择。   三是假发票增多。“以票管税”实施以后,税务部门按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额供应发票,发票金额的税负达到了6%~10%。以面额100元的定额发票为例,纳税人到税务部门申购一本发票需缴纳600元~1000元的税,而一本假发票一般不足100元就可买到。普通发票对印刷的技术设备水平要求较低,制假分子能够很轻易地印制出足以乱真的假发票。因此,许多纳税人选择买假发票。   四是发票违章举报查处难。随着纳税人拒开发票等违章行为的增多,税务部门对发票违章的查处显得力不从心。由于查处发票违法违章既费时又费力,处罚难,实际执行更难,也增加不了多少税收。一些基层税务部门对当场举报发票违章案件和其他违法违章行为查处不力,致使群众举报积极性受挫,拒开发票等违章行为有愈演愈烈之势。   笔者认为,解决以上问题,关键在于回归发票的凭证作用,强化对非建账个体户的核定征收。   一是根据纳税人需要足量供应发票。《发票管理办法》   明确规定,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可见,发票作为我国经济交往中基本的商事凭证,是记录经营活动的一种书面证明,其主要功能是经济活动中的凭证作用。既然是商事凭证,就有使用的普遍性。如果作为“以票管税”的依据,则只能管住一部分应税收入。因为许多应税收入和支出都用不着发票。人们离开发票,购销行为照样能够实现。纳税人为了少缴税,可采取不开发票、真票假开、开具假发票等一些方法。现在,许多发达国家的发票管理是开放式的,发票由企业自行印制、自行保管,只是报税务部门备案。   二是强化对个体税收核定征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未建账户使用适当的方法核定税款,而不是仅凭用票量确定征税数额。发票使用量可以作为核定税款的直观参考,但不应该成为唯一依据,《税收征管法》对核定税款提出了一系列的方法。从某种程度上说,由于纳税人不开发票、少开发票、开具假发票,发票用量已经失去了其作为计税依据的参考意义。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应增强责任意识,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要求,采取更多适当的方法足额征收税款。   三是强化现代化的税源监控手段,加快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使用税控收款机是税源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全面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以后,消费者在餐饮、商场等消费场所付款后,无论是否索取发票,税控机都会自动打印出发票,便于税务部门进行有效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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