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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连锁企业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汇总缴纳有新规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530
     
    为了切实加强对我市连锁经营企业汇总纳税的管理,合理减轻连锁经营企业的办税负担,大连市地税局日前印发《连锁经营企业汇总纳税管理办法(试行)》(大地税发[2008]60号)。办法对可以汇总纳税的连锁企业的资格认定、审批等事项进行了明确,并自9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按照税收属地管理原则,以缴纳增值税为主且实行汇总纳税后对区级财政分享利益和地方税收收入规模影响较小的连锁经营企业;以缴纳营业税为主且实行汇总纳税后对区级财政分享利益无影响的连锁经营企业(即市本级营业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均归属同一主管税务机关管辖且实行汇总纳税后对区级财政分享利益和地方税收收入无影响的连锁经营企业可以申请办理汇总纳税资格认定。   实行汇总纳税的连锁经营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总、分支机构均已按照《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联合税务登记管理工作规程》(大国税发[2008]127号)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工作规程》(大地税发[2008]43号)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二)各分支机构直接由总机构投资成立,工商营业执照为非法人营业执照;  (三)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拥有全部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各分支机构以总机构的名义对外经营,总、分支机构间不存在隶属关系之外的业务往来关系;  (四)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的进货、价格、配送、人员和资产等方面实行统一的规范化管理,各分支机构在总机构统一管理下进行经营;  (五)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的财务核算、统负盈亏,各分支机构不单独核算、不独立计算盈亏。   大连市地税局表示,连锁经营企业汇总纳税资格认定实行基层局受理审核、市局复核审批的管理模式。连锁经营企业实行汇总纳税的税种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其中,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是否可以汇总纳税:  (一)总机构在市内四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的连锁经营企业,其在市内四区(含园区)的分支机构应当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总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汇总申报缴纳;在外县市区的分支机构应当缴纳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不能汇总纳税,应当由分支机构分别向各自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总机构在外县市区的连锁经营企业,其在本县市区的分支机构应当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总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汇总申报缴纳;在其他县市区的分支机构应当缴纳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不能汇总纳税,应当由分支机构分别向各自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此外,经审批已实行汇总纳税的连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准予汇总纳税通知书》规定的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名单及税种,由总机构统一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对未批准实行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或未批准实行汇总纳税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应当由分支机构分别向各自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经审批已实行汇总纳税的连锁经营企业,由总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统一领购发票,统一管理,其下属的实行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不得单独领购发票。应当由管辖总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或对应的稽查局统一实施税务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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