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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坏账准备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510
     
    《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会计制度》)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均规定,企业可以计提坏账准备。但是,其会计和税务处理在以下方面存在差异:核算方法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只能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具体包括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销货百分比法、个别分析法等。《实施细则》则规定,纳税人按财政部的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不建立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经批准后,按当期实际发生数扣除。即税法允许纳税人采用直接转销法或者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但备抵法只限于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计提范围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应收款项进行全面检查,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对于没有把握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当计提坏账准备。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以下简称《扣除办法》)规定,计提坏账准备的年末应收账款是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方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需要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为简化起见,允许企业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这说明会计制度和税法对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现已不存在差异。计提比例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时,应当根据企业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合理地估计。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可以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扣除办法》则规定,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关联企业坏账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定期计提坏账准备。从“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不得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以及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需要抵消母子公司之间计提的坏账准备来看,关联企业之间往来账款能够计提坏账准备。而《扣除办法》规定,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也不得确认为坏账损失。审批程序 《会计制度》规定,对于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按照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作为坏账损失。《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坏账损失,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坏账损失,一律不得自行税前扣除。企业根据《会计制度》计提的超过税法规定的坏账准备,计入当期费用;但税法规定其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只有待坏账实际发生时,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扣除。如果申报纳税时企业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因坏账发生而冲销的坏账准备企业可以做相反的纳税调整,即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从长期看,企业超过税法规定计提的坏账准备作为时间性差异,对应纳税所得额并没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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