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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出现七种情形要申请注销税务登记 |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5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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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注销税务登记管理,防止税款流失,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厦地税发[2009]122号)。 办法规定,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发票购买证、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对于已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一)生产经营期满解散或未到期被撤销、解散的; (二)发生合并、分立、改制等,需注销税务登记的; (三)被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 (四)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五)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以下称迁移),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 (六)境外企业纳税人在境内承接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的; (七)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其他情况。 纳税人办理注销清算时应提供下列相关资料:《厦门国税、地税联合登记受理单》;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有权机关批准注销登记证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购买地税发票的纳税人应填报《发票缴销登记表》以及未使用的空白发票、未验旧发票存根联原件等资料。申请注销登记时应提供:《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纳税人结清各项税费后,持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核准。核准要求包括:(一)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必须对生产经营期间的收入情况和经济核算的情况、剩余财产处理等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清缴其所有核定年度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全部发票和税收票证,收缴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后,发起注销税务登记的审批流程。经管理分局、区局有关部门审批后准予注销,并出具《核准注销税务登记\社保登记通知书》。(二)除实行定期定额征收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经注销清算检查,结清所有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税收票证,缴回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后,主管税务机关可发起注销登记的审批流程,经审批后准予注销,并出具《核准注销税务登记\社保登记通知书》。 纳税人未按规定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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