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营业税
1.征税范围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无论境外个人提供的劳务是在境内还是境外,只要接受劳务方在境内,就要缴纳营业税。但根据财税〔2009〕111号文规定,境外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髮、洗染、裱画、誊写、镌刻、複印、打包劳务,不徵收营业税。2.应纳税所得额
提供劳务的营业税应纳税所得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3.税率
境外个人提供的劳务一般可归入「服务业」,适用5%的税率,但是如果提供的劳务属于文化体育业的范畴,例如表演、科技讲座、演讲等,适用3%的税率。
4.起征点
个人与企业缴纳营业税比较大的区别,就是有起征点的规定,详细如下: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至5,000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具体标准由省一级的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确定。
三、增值税
自2012年1月1日起,上海率先实行“营改增”政策,外籍个人向境内单位提供谘询服务也属于“营改增”范围,即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率为6%,境内单位接受外籍个人提供的谘询服务在税务机关代扣代缴增值税后,可以凭藉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进行进项抵扣。另外,江苏和浙江等地也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和上海保持著基本一致的政策。
四、附加税种
自2010年12月起,外籍个人也纳入了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徵收范围,故境外个人提供劳务所得,在缴纳营业税的同时,也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五、注意事项
根据税法的规定,劳务费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营业税额及个人所得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