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国税函[2009]684号 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1930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 2009.12.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税款。 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二、进入清算期的企业应对清算事项,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财税[2009]60号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 解读财税[2009]60号文:企业清算所得财税政策分析 解读财税[2009]60号: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新政 解读财税[2009]60号: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 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有四大变化 外资企业清算所得的计算 国税函[2009]38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 企业清算期的会计处理技巧 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 沪国税所[2009]112号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本 ... 被合并企业在清算时是否要将搬迁收入计入清算所得?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税局关于企业办理所得税清算申报的通知 青国税发[2008]161号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 外商投资企业合营期满产权转让清算收益所得税的计算和账务处理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