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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政办发[2015]29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7/16    来源:   阅读次数:393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5〕29号                             2015-04-02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治理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控制滥检查,改善企业发展软环境,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通知如下: 
      一、实行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制度
      (一)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委托的组织)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开展例行执法检查,均须编制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年初送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汇总提出具体意见,报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未经批准不得开展检查。原则上,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检查,每年不超过一次;同一系统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已对企业进行检查的,下级机关不再检查。多个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都提出检查计划的,由政府法制部门协调,明确一个牵头单位实行联合检查。年底前,政府法制部门要将行政执法检查计划落实情况向本级政府作出报告,并适时予以通报。

      (二)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检查。建立涉企行政检查批准、登记制度。实施检查前,要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并进行登记。检查时,要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检查通知书》。检查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生产和经营活动,不得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陪同,不得要求企业派车接送,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企业提供的宴请。检查后,行政执法人员要及时向本机关提交书面检查报告。行政执法机关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提出改进意见并书面通知企业。

      (三)对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进行的随机检查,以及省、市、县政府临时部署的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法及时开展,检查结束后30日内向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检查实施情况。

      二、推行涉企行政执法便民利企措施
      (一)行政执法机关要进一步牢固树立服务理念,增强服务意识,针对执法过程中存在的服务意识不强、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细化工作措施,明确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的内容和范围,普遍建立便企服务承诺制、责任制等。要充分利用门户网站、政府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网上政务大厅、办事窗口等信息载体,设立企业服务专栏,向企业提供本机关服务和促进企业发展的法律、政策及安全、技术等信息。


      (二)优化审批程序,积极推行并联审批。行政审批由下级机关负责审核报批的,由受理机关在限定时间统一办结并反馈结果。压缩建设项目审批时限,原则上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牵头部门要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特点和审批要求,在审批前协调有关部门进行辅导服务。法律法规规定确需中介服务的,要规范评估机构评估和收费行为。

      (三)倡导“人性化”执法。注重发挥行政指导、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非强制手段作用,把处罚和指导、服务结合起来,指导企业依法经营、依法办事,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主动纠正违法行为。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先责令改正,进行教育、告诫、引导,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三、实行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
      (一)财政、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每年要依法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以及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进行核定,并向社会公布目录清单。行政执法机关向企业收费要预先下达《收费通知书》,告知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时限、缴费地点。

      (二)行政执法机关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不得将管理职能转移、分解到下属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进行有偿服务,不得在发放证照及办理有关手续环节收取抵押金、保证金,或利用职权只收费不服务。属于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内的收费收入,必须按照国家和省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实行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严格执法程序管理
      对企业做出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非法财物,以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等重大行政处罚,必须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决定适当,并在15日内依法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重大行政处罚提请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前,须经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查。行政执法机关要在门户网站公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处罚结果信息,使用统一规范的执法文书,加强案卷管理。政府法制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五、实行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一)禁止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借用企业资金,占用依法应当划拨给企业的拨款以及依法应当退还企业的税金、收费、政府性基金和补助金等;无偿或廉价使用企业的房产、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和电子设备等财产;要求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或参加除法律、法规规定强制保险项目以外的保险;强制企业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指定服务,向企业索要产品或强行低价购买产品;强制企业承担不应由企业开支的差旅费、通讯费、会议费、餐饮娱乐费、医疗费等费用;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提供赞助、资助;强制企业刊登广告,提供有偿宣传报道,订购报刊、图书、音像资料等;强制企业参加社会团体和学术研讨会,并要求企业交纳会费和提供赞助费;强制企业接受应由其自主选择的咨询、评估、信息、检测、认证等服务;没有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对企业进行评比、达标、升级、评优、鉴定、考试等活动,并从中收费;以招商引资、考察等为名,要求企业出资、陪同旅游观光。

      (二)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上述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可以向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政府法制部门、监察机关和民心网投诉举报。经调查属实,由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或政府法制部门予以通报,并由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依据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六、建立涉企行政执法评价和日常监督机制
      省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执法检查,会同省工商联选择部分不同所有制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作为涉企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通过定期走访、组织评议等方式,听取企业对行政执法的意见建议,解答企业有关涉法问题的咨询,受理举报投诉,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及时通报处理纠正违法行为情况和行政执法普遍性问题的改进措施。政府法制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每年12月对行政执法机关涉企执法情况进行评议,评议结果纳入依法行政工作年度绩效考核并向社会公布。各级政府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行政执法和监督队伍建设,认真抓好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各项工作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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