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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偷还是骗,这是一个问题!
     发布时间:2016/9/26    来源:   阅读次数:372
     
    对于偷税和出口退税骗税,看起来似乎是风马牛不相及,然而仔细分析,就会发现,其中的道道还真是非常大,有时候,确定企业是偷税还是骗税,真是一个问题。  

    一、说起出口退税的骗税,首先就要说下出口退税的原理。  

    所谓出口退税,其实就是把出口商品所含的增值税全部退还给企业,让商品能无税一身轻的出口,好更容易参加外国市场的价格竞争。  

    比如一个100万(不含税,下面都默认是不含税)商品,企业买进来时付给上家117万,其中17万是增值税(增值税率17%),然后企业就取得了17万的进项留抵专票,如果想让这个商品无税进入外国市场竞争,则需要按照增值税率,退给企业交的17万的增值税。  

    当然,在实际执行的时候,由于各种原因,并不一定就是按照商品对应的增值税率来退的税,比如上面例子里,可能就会按照13%退税率,这样就退给企业13万,而企业等于是交给了国家17-13=4万,企业为了购进这个商品相当于共付出100 4=104万,这也就是企业商品成本。  

    上面说的是企业没有在国内卖货的情况下,而对于生产型企业退税来说,按理也一样是应该把出口商品中所含的对应的原材料、水电、设备等进项退还给企业。但是,由于这些进项分开算基本上非常麻烦,于是国家通过测算式,直接算一个税负率。  

    比如出口100万的商品,通过测算,其中耗用的原材料水电等对应的增值税为13万,也就是100万商品中原材料等增值税进项率为13%,也就是退税率13%,即出口100万商品,把其中含的已经在购进原材料等时上交给国家的13万进项税再退给企业,这样一来,企业商品出口,就达到了无增值税的程度。  

    当然,这里的退税率13%其实还受其他因素影响,这里就不展开了。  

    而如果企业一方面要退税,另一方面,企业在国内又卖货要交税,这时候,就会把要交的税和要退的税互抵,抵完如果还有要交的税就补交,如果抵完,还有要退的税,就把余额退税。 

    当然,我国的出口退税其实算不上完全把进项退回,这里就也不说了。   

    二、骗税与偷税的定性  

    上面说了下出口退税的原理,下面以例子来分析,出口退税下的偷税与骗税,一般来说,所谓偷税,直白点,就是少从自个腰包里拿钱交给国家,而所谓骗税,就是从国家口袋里把钱拿走。  

    例1,企业当月购进原材料200万,产品400万内销,200万出口,税率17%,退税率13%,无其他事项。  

    按照出口退税公式计: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200*(17%-13%)=8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400*17%-(200*17%-8)=42万元。 

    我们假设企业申报后,稽查查出企业出口退税提供的200万原材料发票中有100万是上家虚开的发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以及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对于不符合出口退税条件的货物出口视同内销补税。 

    这时候,还原计算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00*(17%-13%)=4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400 100)*17%-(100*17%-4)=72万元。 

    很明显的,企业少缴增值税=72-42=30万元。 

    这时候,按照征管法六十三条的规定,企业通过虚开进项发票,并虚假填报增值税申报表(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所以完全符合偷税要件。

    同时,由于此时,并未将国库里的钱骗出到自己口袋,所以,定偷税明显比定骗税要合适的多。 

    当然,上面说的例子其实是极度简化了的,便于大家理解而已,而如果我们把数字稍改一下,则结果可能就又不一样了。  

    例2,企业当月购进原材料200万,产品100万内销,200万出口,税率17%,退税率13%,无其他事项。  

    按照出口退税公式计: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200*(17%-13%)=8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00*17%-(200*17%-8)=-9万元,应退税9万元。 

    我们假设企业申报后,稽查查出企业出口退税提供的200万原材料发票中有20万是上家虚开的发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以及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对于不符合出口退税条件的货物出口视同内销补税。 

    这时候,还原计算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80*(17%-13%)=7.2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00 20)*17%-(180*17%-7.2)=-3万元,应退税3万元。 

    也就是说,这时候是多退税=9-3=6万元。 

    同样是出口退税,同样是进项发票是虚开,可能有时是偷税,有时却是骗税。(注:其实上面例子还涉及虚开专票,如果有兴趣的朋友可以把偷、骗与虚开结合来看,这里为了方便理解,就不展开虚开的问题。)  

    三、出口骗税的刑法适用问题 

    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从上述条款看,虽然说刑法对于骗税规定了两种情况,一种定偷税,一种定骗税,但是大世认为,刑法该条款的表述和上文中对偷税与骗税的分析相比,明显歧义非常大。 

    一般来说,偷税罪的确定,是应缴而未缴,而骗税是已经缴纳入国库,然后再从国库退回。而上面刑法字面的意思,指已经入国库再退也可能是偷税,很明显的与一般偷税的定义不符。 

    当然,也可能是写刑法的人不懂骗税,本来想表述的是前面大世所写的两种不同情况下偷税和骗税的适用,结果表述错了。 

    另外,就是对于采取骗税手段,结果没有实际取得骗税款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七条规定:“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没有实际取得出口退税款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这里的没有取得退税款大世认为,应不包括前文第二项偷税情况下,没有退税款的情形,而应仅指因各种特殊情况,如企业采用骗税手段后,税务机关暂停退税,然后查出,从而使得骗税未遂。 

    总结:出口退税中的骗税,到底是定性偷税还是骗税,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而不能一概就认定为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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