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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国税函[2002]450号 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解答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586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发文字号:京国税函[2002]450号   发文日期:2002-06-24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近期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对我市增值税管理工作中提出的相关问题,经市局研究,现将《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解答》印发给你们。     附件:                                    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解答  一、问:对本市范围内设立的跨区、县的分支机构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应如何掌握?  答:对本市范围内设立的跨区、县的分支机构的一般纳税人认定,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一)对独立核算、独立申报纳税,且符合《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办法》(京国税[1999]042号)规定条件的分支机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对与总机构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问:企业由小规模纳税人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发生小规模纳税人期间销售的货物退回,是按一般纳税人进行会计核算,还是按小规模纳税人进行会计核算?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的企业,发生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的货物退回,是按一般纳税人进行会计核算,还是按小规模纳税人进行会计核算?  答:(一)企业由小规模纳税人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发生小规模纳税人期间销售的货物退回,应按一般纳税人进行会计核算;  (二)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的企业,发生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的货物退回,应按小规模纳税人进行会计核算。  三、问:我市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以及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一般纳税人收购废旧物资,可以使用《北京市免税农产品、废旧物资专用收购凭证》,但是,对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以及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小规模纳税人收购废旧物资,应使用哪种《收购凭证》?  答: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以及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小规模纳税人收购废旧物资的,可以使用自制《免税农产品、废旧物资收购凭证》。  四、问: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支付运费,取得《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铁路运杂费”、“公路运杂费”、“水路运杂费”、“航空运杂费”,是否准予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答:以“铁路运杂费”、“公路运杂费”、“水路运杂费”、“航空运杂费”等形式填开的运费发票,属于未将“运费”和“杂费”分别填开,因此,该运费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五、问:对销售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的划分问题应如何掌握?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除上述规定以外的销售软件行为,一律征收增值税。  六、问: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销售自产农业产品的,是否可以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因此,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七、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金税工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税[2000]218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电脑版专用发票后,应在各月纳税申报期前,持其抵扣联及时到税务所进行认证。凡未经认证的上述专用发票抵扣联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税款的抵扣凭证。应如何理解“各月纳税申报期前”这一概念?  答:纳税人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申报期为申报的税款所属月份的次月1日至10日,“纳税申报期前”,是指申报的税款所属月份的次月1日(不含)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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