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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路运杂费专用收据是否为合法凭证?
     发布时间:2012/8/28    来源:   阅读次数:1413
     

      问:我公司部分货物需要通过铁路运输,向铁路部门支付运杂费时收到由铁路部门开具的“运费杂费收据”,上无发票专用章也无地税部门监制章,可否作为正式发票税前列支?

      答:《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行业特殊的经营方式和业务需求,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该行业的发票管理办法。

      《铁道部关于铁路运输进款及运输收入管理规定》(铁道部令2003年第13号)第三十六条规定,铁路办理客货运输使用的各种车票、行李票、包裹票、货票、客货运杂费收据、定额收据、有价表格等统称为客货运输票据。

      客货运输票据是国家批准的专业发票,属有价证券,是铁路运输企业核算运输进款的原始凭证。……

      《铁路货物运输杂费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核收货运杂费的票据为货票、运费杂费收据和铁道部规定的专用、定额收据,其格式由铁道部统一制定。

      上述票据由铁路运营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和管理,其他部门不得印制和使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规定》(粤地税发[1995]11号)第二十七条规定,根据发票统一管理的原则及会计核算的需要,专业发票采用由单位和主管部门向税务机关申请印制和企业自印自用的方式。

      专业发票的票面,均不套印税务机关的发票监制章。

      第二十九条规定,下列专业发票由单位或主管部门自行印制、使用。

      (七)城市交通客票(不包括出租车票、私人拥有和个人承包的小公共汽车票);铁路、民航货票;行李票、包裹票;飞机票、火车票、船票、火车站台票。不包括代购票、退票手续费,各种延伸服务收费。

      根据以上规定,铁路运杂费专用收据属于铁道部自行管理的专业票据,是国家批准的不套印税务机关的发票监制章的专业发票。如果贵公司取得的“运费杂费收据”符合《铁路货物运输杂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与实际业务相符,与生产经营有关、合理,即可作为合法的凭证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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