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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涉税案例  
      在华外国企业提供修理修配劳务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771
     
     某意大利企业A公司向中国境内居民企业B公司提供设备修理修配的服务。合同约定A公司为B公司修理其发生故障的生产设备,收取修理费30万欧元。合同约定修理时间为1个月。设备正常交付使用后,B公司向A公司支付修理服务费30万欧元。对于该非居民企业所涉及的税收问题,在企业所得税上要按双边协定的相关规定进行,税企双方没有分歧。同时由于其提供的修理修配劳务属于中国国内增值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所以在A公司应就有关修理费收入中国境内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对此税企双方也没有分歧。但是,由于中国增值税法将增值税纳税人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前者适用3%的征收率而后者提供应税劳务则应按照17%的增值税税率按照购进扣税法(销项减进项)来计税。那么,此时A公司应适用的增值税率(征收率)到底是多少?17%还是3%?在这一点上税企双方出现很大的分歧。税务当局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因此,对非居民提供的这部分劳务应按17%计征增值税。同时,由于A公司在国内并没有代理机构或者营业机构,因此该部分税款由支付方代扣代缴,不难看出,A公司也不可能就其提供的修理劳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境内的居民企业也不能抵扣。而企业则认为: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适用17%的税率没有错,但是,增值税条例同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率为3%,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居民企业只在中国境内提供这一次劳务,应视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所以应按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税率。同时企业举证:舟山市国家税务局在网站政策宣传(非居民政策宣传)第33个问题明确答复,“非居民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修理劳务应作为临时经营缴纳增值税,一般由中国境内企业(需要修理的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征收率为3%。”企业认为,即便是要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那为什么境内居民企业不能抵扣?增值税的链条不就断掉了吗?这样是非常不合理的。所以如果要按17%的税率计征非居民企业的增值税,境内的居民企业就应该抵扣。目前双方仍未达成一致意见,企业在总局的网站上做了咨询,但总局的回复是:转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处理。我们中国转让定价服务联盟对这个案例比较感兴趣,专门对此进行了内部分析。而且原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一位搞了20多年增值税的老专家也参加了我们的讨论。我们的倾向是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征税,毕竟一个企业在中国要成为一般纳税人要履行起码的资格认定程序,不履行任何程序认定程序似乎不妥。但是青岛的幽兰朋友在其博客上透露,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最终还是按照一般纳税人对其课税了,税务机关表示已经请示了总局,总局口头答复亦是如此。2010年8月22日,我将此案例在中国人民大学税务规划师班上咨询了税务总局一个非常有才学的领导和专家,他也给出了肯定的答复。对外国企业在华提供劳务也应按照两类纳税人管理,划分标准和境内纳税人一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19号令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同时,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劳务项目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等资料。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后1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并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从这个角度来说,外国企业来华提供修理修配劳务,需要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已经构成了企业所得税上的机构场所(是否构成常设机构还要结合协定根据时间等条件判断,本例事实上没有构成常设机构,不涉及在国内应交企业所得税问题),同时也构成了增值税法上的“经营机构”。在存在经营机构的情况下,纳税人应自行申报增值税。欢迎大家对这个事件给予判断、讨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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