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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的若干问题解答[之二]
     发布时间:2013/10/15    来源:   阅读次数:459
     

          相关解答——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的若干问题解答[之一] 
          
    相关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一、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如何申报?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代开发票的销售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栏填报,代开发票预缴税款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额”栏填报;其余的销售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销售额”栏填报。

      二、自2013年8月1日起,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纳税人2013年7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第三季度(7、8、9月)销售额超过6万元,如何申报第三季度增值税?
      答:由于我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期限为一个季度,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政策自8月1日起执行,享受期限只有8月份和9月份。那么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在2013年10月按季申报时,2013年7月的销售额按原规定应申报缴纳增值税,2013年8月、9月的申报按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含2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

      三、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销售的按项目免税的货物、劳务和服务,能否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
    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的有关规定,销售免税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和提供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季度销售额无论是否超过6万元,其销售的按项目免税的货物、劳务和服务,均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销售的按项目免税的货物、劳务和服务,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是否要预缴税款?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销售的按项目免税的货物、劳务和服务,季度销售额无论是否超过6万元的,均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免税普通发票,不需预缴税款。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销售的按项目免税的货物、劳务和服务,因为生产经营所需要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是否可以选择放弃免税权?
      答:按现行规定,纳税人销售的按项目免税的货物、劳务和服务,因为生产经营所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选择放弃免税权。
      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销售的按项目免税的货物、劳务和服务,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及提供的应税服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六、2013年8月份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政策调整原因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选择放弃免税的,能否申请撤回放弃免税?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2013年8月1日后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政策原因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选择放弃免税的,可于2013年9月1日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撤回放弃免税,填写《增值税纳税人撤回放弃免税申请书》,报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办理。

      七、撤回放弃免税后,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销售的按项目免税的货物、劳务和服务,可否向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撤回放弃免税的,销售的按项目免税的货物、劳务和服务,按规定仍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确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不撤回放弃免税。

      八、撤回放弃免税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可否申请退还?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撤回放弃免税后,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8月、9月的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2013年8月1日以后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九、对于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若无法追回代开发票全部联次,不申请退还代开发票已经缴纳的增值税税款,纳税人自行领购并开具普通发票的部分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答:无法追回全部联次的纳税人其代开发票预缴的税款不得退回,对于纳税人自行领购并开具普通发票的部分若符合《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7号)公告要求: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免税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十、对于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申请退税时向税务机关出示追回的发票全部联次即可,还是税务机关需收回发票全部联次?
      答:纳税人申请退税时,须将代开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并交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处理。退回的处理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纳税人在当期内未办理当期增值税申报的情况下,追回代开发票全部联次申请退税的(假设2013年10月份申请代开发票A,2013年11月份追回代开发票A全部联次),在办理当期申报以前,纳税人可以对预缴税款申请误收退税;也可以在申报时的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该笔销售额,若季申报销售额不超过6万的,免征增值税,预缴税款转为应退税税款,纳税人可以申请办理汇算、结算退税。
      二、纳税人跨季的情况下追回往期代开发票全部联次申请退税的(假设2013年10月份申请代开发票B,2014年1月份追回代开发票B全部联次),退回的发票销售额作为负数冲减本期销售额,如结算后仍有应退税款,纳税人可以申请办理汇算、结算退税。

      十一、对于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在季度中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如何确认免税销售额,并办理纳税申报?
      答:在季度中间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在季度内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前月份仍为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单位在四季度的11月份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其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期间10月份按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由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期间为一个季度,该小规模纳税人期间10月份发生销售额应在次年1月份按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申报。其在11月份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12月份开始按一般纳税人分月进行纳税申报。次年1月份应填报两份报表,一份是反映小规模纳税人期间10月份销售额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份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反映12月份销售额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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