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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项目的正确处理
     发布时间:2014/12/31    来源:   阅读次数:463
     

       会计与税法存在差异,使得企业所得税计算中,常常存在纳税人有意或无意应调增而未调增项目,导致虚增税前扣除,少计企业所得税,产生不小的涉税风险。
     
       应调增项目一:视同销售取得的收入
      视同销售取得的收入在会计上一般不确认为会计收入,但税法规定,应当视同销售货物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货物、财产、劳务,应计入当期的应税收入。

      因此,视同销售取得的收入,如对记入营业费用的让客户试用的产品、以及将产品发给职工作为福利和记入应付福利费的劳保费用,不仅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也属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汇缴时应纳税调整。但要注意,《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明确,货物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如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等,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应调增项目二:限额扣除但超标的费用
      超过规定标准发生的利息费用支出应调增纳税所得,实务中主要有四个方面值得注意:
      ——向非金融企业借款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费用,应调增纳税所得额。
      ——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未取得地税局开具的发票,应调整纳税所得。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需要资本化的利息费用,应调增纳税所得。
      ——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发生的利息费用应调增纳税所得。
      一些企业对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除了按发生额的60%扣除外,其余40%部分的业务招待费以及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的业务招待费,应调增纳税所得。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应调增纳税所得。

      超过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标准的,应调增纳税所得。虽然可以结转扣除,但当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以及超标准支出的财产保险等保险费,应调增纳税所得。
     
       应调增项目三:发生损失收取责任人赔偿款


      企业发生的损失,对已作为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应作为计税收入,调增应纳税所得;还有些企业对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或者部分收回的,也应调增应纳税所得。
     
       应调增项目四: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
      一些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能在税前扣除,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
     
       应调增项目五:不应扣除的成本费用支出
      不符合条件的费用支出应调增纳税所得。如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不能扣除,应调增纳税所得;不属于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的非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例如,某企业直接向农村小学捐赠“爱心午餐”12万元,没有取得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应调增纳税所得;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租金、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要调增应纳税所得;不符合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一些企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支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应调增应纳税所得。

      以不合规票据列支的成本费用应调增纳税所得。

      因核算不正确而多结转的成本费用应调增纳税所得。如一些企业随意改变成本核算、成本结转方法,以至于违反会计准则多结转生产成本费用,按照税法规定,这些多结转的生产成本费用就不能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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