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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地税发[2005]20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修改] |
| 发布时间:2014/3/27 来源: 阅读次数:7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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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修改]新地税发[2005]208号 2005-12-6提示——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本法规中规定的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明显偏低,自2014年4月1日起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1%以内调整为3%以内。其具体适用的预征率由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结合实际,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近期,各地普遍反映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偏低。为加强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以下标准执行。 1.住宅预征率为1%以内 2.商住楼预征率为2%--5% 3.别墅、度假村、综合商业用房预征率为3%--6% 具体适用的预征率由各地、州、市地税局结合实际在幅度范围内自定。
二、经济适用房土地增值税按住宅的预征率征收。 三、土地增值税最小计算单位为一个幢号。 四、各地确定预征率后须报区局地方税处备案。 五、土地增值税预征仅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涉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的,应核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六、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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