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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资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误区
     发布时间:2011/11/5    来源:   阅读次数:643
     
        工资在税前如何扣除,企业所得税法说的很清楚,即实际发生。《实施条例》及《国税函[2009]3号》文对工资薪金扣除都强调实际发放,是错误的。    因为实际发生不等于实际发放,2011年一个工人辛辛苦苦干一年假设应当给他两万元工资,这就是实际发生,但雇主没有钱没有支付给他,这两万元工资怎么能不让扣除呢?如果不让扣除,2012年补发了,2012年让不让扣除呢?如果2012年让扣除,2011年该企业免税、2012年征税呢?如果2012年不让扣除,可不可以回到2011年扣除呢?    问题说到底,就是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的问题,条例非常明确的指出,企业所得税的计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再从会计核算的角度看,如果企业生产出的产品销售了,售价中一定包含工资,既然确认的收入中有工资,成本中的工资怎么不让扣除呢?这不又违背所得税中的相关性原则了吗?除非确认收入时把其中包含的工资剔除。    如果企业生产出的产品没有销售,没有确认收入就不能扣除相应的成本,工资就不可能扣除,发放还是不发放对所得税根本没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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