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一政策的执行要注意三点:
一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仍然有效。虽然财税[2011]117号文件扩大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但对象仍必须是查账征收企业。
二是2011年汇算清缴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即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是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的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印花税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依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发票免工本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字[2011]104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对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