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 | | |
| | | | | | |
| | | |
留言咨询
|
人才招聘
|
 
业务范围  
  •  
  • 资产评估
  •  
  • 税收筹划
  •  
  • 代理记帐
  •  
  • 专业培训
  •  
  • 纳税审查
  •  
  • 税务代理
  •  
  • 税务顾问
  •  
  • 股权转让评估
  •  
  • 审计
  •  
  • 验资
  • 相关证照
    安瑞的营业执照(三…
    安瑞事务所信用等…
    安瑞的行政登记证书
    我们的客户
    房地产行业客户
    验资客户
    资产评估客户
    报表审计客户
    涉税签证、税务顾问客户
    代理记帐客户
    财税关键字  
    审计 财税 会计 验资 增资 资产评估 审计报告 鉴证报告 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汇算清缴 税前扣除 营业税 土地使用税 资产评估
    关键字:
    搜索类型:
     
    首页 -> 法规解读  
      投资者需算准持股期限 把握税负临界点
     发布时间:2013/1/5    来源:   阅读次数:546
     

      从2013年1月1日起,我国将开始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在新政策下,个人持股期限不同,所得股息将承担20%、10%和5%三种不同的个人所得税税负。由于持股期限的计算存在临界点,税负也将存在临界点。专家提醒,投资者需要算准持股期限,把握税负临界点。

      持股期限不同,股息税负不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发布的《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如何准确理解上述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人士作了解读。他们介绍,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这是股息适用的法定税率。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自2005年6月13日起,对个人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相当于10%.这是现行股息实际承担的个人所得税税负。

      新政策实施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比现行税负高一倍;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与现行税负持平;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比现行税负减轻一半。

      也就是说,自明年起,股票股息红利所得将有20%、10%和5%三档税负,投资者所获股息承担哪种税负,取决于其持股期限的长短。那么,持股期限是如何计算的呢?

      持股期限计算存在临界点
      
    财税[2012]85号文件规定,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对上述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人士作了解释。持股期限按自然年(月)计算,持股一年是指从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股一个月是指从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有股份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为准。

      比如,小王于2013年1月28日~31日期间买入某公司A股,如果于2013年2月28日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个月;如果于2013年2月28日以后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如果于2014年2月28日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年;如果于2014年2月28日以后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年以上。

      如果投资者在不同时间买入、卖出同一支股票,该如何计算持股期限呢?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法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比如,小张于2012年5月15日买入某上市公司股票8000股,2013年4月3日又买入2000股,2013年6月6日又买入5000股,共持有该公司股票15000股,2013年6月11日卖出其中的13000股。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视为依次卖出2012年5月15日买入的8000股、2013年4月3日买入的2000股和2013年6月6日买入的3000股,其中8000股的持股期限超过1年,2000股的持股期限超过1个月不足1年,3000股的持股期限不足1个月。

      从上述例子可以看出,计算持股期限有两个关键时点,一是取得时点,二是卖出时点。无论以哪种方式取得股票,其取得时点是确定的,在个人股票交易账户里都有记录,只要一查就能知道。因此,决定持股期限长短的是卖出时点。要控制持股期限的长短,就需要控制卖出时点。

      由于股息所得三档税负的划分以整月、整年来确认,这就出现了月和年这个临界点:不超过1个月,税负20%;超过1个月不超过1年,税负10%;超过1年,税负5%.投资者如果把持股期限和上市公司派息的股权登记日结合起来,控制好卖出时点,就可以规避税负临界点,避免股息收入承担的税负大幅跃升。

      为什么要考虑上市公司派息的股权登记日呢?因为只有在股权登记日交易收盘时持有该只股票的投资者,才有权利获得上市公司派发的股息。如果不能获得股息,计算持股期限就没有什么意义。上市公司如果现金分红的话,一般会在每年的年中左右派息。分红之前,上市公司会发布公告,公布分红的股权登记日和除息日。

      假定李先生于2013年5月11日买入某上市公司股票10000股,该上市公司决定2012年度实行现金分红,每10股派发红利10元,分红的股权登记日为2013年6月10日,李先生于2013年6月11日卖出全部股票。按上述条件,李先生可获得10000元的股息。由于其在2013年6月11日卖出全部股票,持股期限刚好1个月,股息应承担20%的税负,应纳税2000元。如果李先生推后1天,在2013年6月12日卖出全部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个月,则10000元的股息应纳税1000元。可见,在税负临界点上,持股多1天少1天税负会有很大差异。

    相关文章: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

    · 财税[2015]101号: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证监会会计部有关负责人就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调… 2015-10-10
    · 财税[2015]10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5-10-10
    · 财税[2014]48号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07-15
    · 京财税[2012]2966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 2013-04-12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落实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013-01-05
    · 关于落实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013-01-05
    ·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2012-11-30
    · 财税[2012]85号解读: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2012-11-30
     Power By YNWIN.com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手机版   /   版权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络声明   /   服务条款   /   管理登陆  
     2025 - 2028 Copy Rights   滇ICP备09009492号-3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 、13099437177
    客服QQ:2682435308 、1291781610
      QQ邮箱:2682435308@qq.com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3    版权所有 2018-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