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28号)的具体安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节假日所在月份申报缴款期限需要相应顺延,现将有关月份的申报缴款期限通知如下: 年度 | 月份 | 征收项目 | 纳税期限 | 申报缴款期限 | 2014 2 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代收代缴)、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 月、季 | 2014年2月25日 | 资源税、烟叶税 | 月 | 2014年2月18日 | 2014 4 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代收代缴)、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 月、季
| 2014年4月18日 | 资源税、烟叶税 | 月 | 2014年4月15日 | 2014 5 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代收代缴)、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 月、季 | 2014年5月20日 | 资源税、烟叶税 | 月 | 2014年5月15日 | 2014 9 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代收代缴)、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 月、季 | 2014年9月18日 | 资源税、烟叶税 | 月 | 2014年9月15日 | 2014 10 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代收代缴)、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 月、季 | 2014年10月24日 | 资源税、烟叶税 | 月 | 2014年10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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