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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嵩明县地税局行政审批事项及管理服务事项 |
| 发布时间:2013/8/22 来源: 阅读次数:13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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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源税减免审批
一、行政审批内容
对纳税人资源税困难减免的核准。
二、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规定条件即可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履行纳税义务确有困难,需要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照顾的;
(二)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五、申请材料
(一)纳税人的书面申请; (二)遭受风、火、水、震等自然灾害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表一、表二)》; (四)企业财务报表; (五)《营业执照(副本)》; (六)《税务登记证(副本)》;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可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
七、行政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八、行政审批决定机关
嵩明县地方税务局。
九、行政审批程序
(一)申请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二)受理
税务机关审阅纳税人的申请表格、申请书是否符合要求,所附查验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条件的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
(三)核准
审核符合条件的,制发《减、免税批准通知书》,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领取《减、免税批准通知书》。
十、行政审批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有效期限以批准文书上载明期限为准。
十二、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
在规定期限内减、免税。
十三、行政审批收费
不收费。
十四、行政审批年审或年检
无。
2.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审批
一、行政审批内容
对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的核准
二、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以下简称《通知》)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规定条件即可审批。
四、审批条件
(一)《通知》中规定取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2.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二)《通知》中第三、四条规定的残疾人个人;
五、申请材料
(一)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2.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3.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4.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个人应当根据就业情况或从事的行业,出具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材料,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
七、行政审批受理机关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八、行政审批决定机关
嵩明县地方税务局。
九、行政审批程序
(一)申请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二)受理
主管税务机关审阅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是否齐全、真实,是否符合残疾人享受税收优惠的相关政策后上报嵩明县地方税务局。
(三)核准
嵩明县地方税务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制发核准文件。
十、行政审批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核准文件中载明的有效期限。
十二、行政审批收费
不收费。
十三、审批文件的法律效率
核准文件载明期限内减免有关税收
十四、行政审批年审或年检
无。
3.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优惠审批
一、行政审批内容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就业税收优惠的核准。
二、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公告(2010第25号)
(三)、《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云财税[2011]12号);
(四)、《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教育厅》公告(2011年第2号)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规定条件即可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具有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加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的企业可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二)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限制的行业外,可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五、申请材料
(一)、企业申请减免税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其附表。 3.《就业失业登记证》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减免税申请; 2.《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可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
七、行政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八、行政审批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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