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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新闻中心 -> 安瑞税务资讯  
      昆明市嵩明县地税局行政审批事项及管理服务事项
     发布时间:2013/8/22    来源:   阅读次数:1359
     
    1.资源税减免审批

    一、行政审批内容

    对纳税人资源税困难减免的核准。

    二、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规定条件即可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履行纳税义务确有困难,需要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照顾的;

    (二)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五、申请材料

    (一)纳税人的书面申请;
    (二)遭受风、火、水、震等自然灾害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表一、表二)》;
    (四)企业财务报表;
    (五)《营业执照(副本)》;
    (六)《税务登记证(副本)》;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可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

    七、行政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八、行政审批决定机关

    嵩明县地方税务局。

    九、行政审批程序

    (一)申请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二)受理

    税务机关审阅纳税人的申请表格、申请书是否符合要求,所附查验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条件的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

    (三)核准

    审核符合条件的,制发《减、免税批准通知书》,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领取《减、免税批准通知书》。

    十、行政审批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有效期限以批准文书上载明期限为准。

    十二、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

    在规定期限内减、免税。

    十三、行政审批收费

    不收费。

    十四、行政审批年审或年检

    无。

    2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审批

    一、行政审批内容

    对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的核准

    二、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以下简称《通知》)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规定条件即可审批。

    四、审批条件

    (一)《通知》中规定取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1.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2.
    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3.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
    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二)《通知》中第三、四条规定的残疾人个人;

    五、申请材料

    (一)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2.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3.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4.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个人应当根据就业情况或从事的行业,出具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材料,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

    七、行政审批受理机关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八、行政审批决定机关

    嵩明县地方税务局。

    九、行政审批程序

    (一)申请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二)受理

    主管税务机关审阅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是否齐全、真实,是否符合残疾人享受税收优惠的相关政策后上报嵩明县地方税务局。

    (三)核准

    嵩明县地方税务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制发核准文件。

    十、行政审批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核准文件中载明的有效期限。

    十二、行政审批收费

    不收费。

    十三、审批文件的法律效率

    核准文件载明期限内减免有关税收

    十四、行政审批年审或年检

    无。

    3.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优惠审批

    一、行政审批内容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就业税收优惠的核准。

    二、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公告(2010第25号)

    (三)、《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云财税[2011]12号);

    (四)、《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教育厅》公告(2011年第2号)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规定条件即可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具有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加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的企业可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二)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限制的行业外,可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五、申请材料

    (一)、企业申请减免税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其附表。
    3.《就业失业登记证》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减免税申请;
    2.《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可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

    七、行政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八、行政审批决定机关。

    嵩明县地方税务局。

    九、行政审批程序

    (一)申请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二)受理

    税务机关审阅纳税人的申请表格、申请书是否符合要求,所附查验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条件的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

    (三)核准

    审核符合条件的,制发《减、免税批准通知书》,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领取《减、免税批准通知书》。

    十、行政审批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核发《减、免税批准通知书》,有效期限以批准文书上载明期限为准。

    十二、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

    在规定期限内减、免税。

    十三、行政审批收费

    无。

    十四、行政审批年审或年检

    4.城镇退役士兵税收优惠审批

    一、行政审批内容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税收优惠审批。

    二、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18号)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规定条件即可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五、申请材料

    (一)个体经营纳税人:需报送减免税申请书、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业主身份证、民政部门核发的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认定证明;
    (二)企业纳税人:需报送减免税申请书、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企业为城镇退役士兵缴纳社会保险记录原件及复印件等。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可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

    七、行政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八、行政审批决定机关。

    嵩明县地方税务局。

    九、行政审批程序

    (一)申请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二)受理

    主管税务机关审阅纳税人的申请表格、申请书是否符合要求,所附查验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条件的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

    (三)核准

    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条件的,制发《减、免税批准通知书》,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领取《减、免税批准通知书》。

    十、行政审批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核发《减、免税批准通知书》,有效期限以批准文书上载明期限为准。

    十二、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

    在规定期限内减、免税。

    十三、行政审批收费

    无。

    十四、行政审批年审或年检

    5.军队转业干部税收减免审批

    一、行政审批内容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税收减免审批

    二、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18号)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规定条件即可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或到新开办的企业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应占企业总人数的60%以上),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五、申请材料

    (一)个体经营纳税人:需报送减免税申请书、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业主身份证、民政部门核发的自谋职业证书、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二)企业纳税人:需报送减免税申请书、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企业为城镇退役士兵缴纳社会保险记录原件及复印件、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等。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可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

    七、行政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八、行政审批决定机关。

    嵩明县地方税务局。

    九、行政审批程序

    (一)申请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二)受理

    主管税务机关审阅纳税人的申请表格、申请书是否符合要求,所附查验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条件的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

    (三)核准

    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条件的,制发《减、免税批准通知书》,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领取《减、免税批准通知书》。

    十、行政审批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核发《减、免税批准通知书》,有效期限以批准文书上载明期限为准。

    十二、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

    在规定期限内减、免税。

    十三、行政审批收费

    无。

    十四、行政审批年审或年检

    6.随军家属税收优惠审批

    一、行政审批内容

    随军家属就业税收优惠审批

    二、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0]84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18号)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规定条件即可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或为安置随军家属而新开办的企业(随军家属应占企业总人数的60%以上),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五、申请材料

    (一)个体经营纳税人:需报送减免税申请书、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业主身份证、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正明。
    (二)企业纳税人:需报送减免税申请书、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企业为随军家属缴纳社会保险记录原件及复印件、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提供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正明等。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可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

    七、行政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八、行政审批决定机关。

    嵩明县地方税务局。

    九、行政审批程序

    (一)申请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二)受理

    主管税务机关审阅纳税人的申请表格、申请书是否符合要求,所附查验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条件的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

    (三)核准

    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 条件的,制发《减、免税批准通知书》,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领取《减、免税批准通知书》。

    十、行政审批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核发《减、免税批准通知书》,有效期限以批准文书上载明期限为准。

    十二、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

    在规定期限内减、免税。

    十三、行政审批收费

    无。

    十四、行政审批年审或年检

    7.房产税困难性减免审批

    一、行政审批内容

    对纳税人房产税困难减免的核准。

    二、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云南省实施细则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规定条件即可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因政策性因素导致企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

    (二)因企业关闭、重新改制等原因使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

    五、申请材料

    (一)纳税人的书面申请

    (二)房产证明及登记情况;

    (三)《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表一、表二)》

    (四)企业财务报表(复印件1份);

    (五)《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六)《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1份);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可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

    七、行政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八、行政审批决定机关

    嵩明县地方税务局。

    九、行政审批程序

    (一)申请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二)受理

    税务机关审阅纳税人的申请表格、申请书是否符合要求,所附查验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条件的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

    (三)核准

    审核符合条件的,制发《减、免税批准通知书》,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领取《减、免税批准通知书》。

    十、行政审批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减、免税批准通知书》,有效期限以批准文书上载明期限为准。

    十二、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

    在规定期限内减、免税。

    十三、行政审批收费

    不收费。

    十四、行政审批年审或年检

    无。

    8.耕地占用税减免审批

    一、行政审批内容

    对纳税人耕地占用税减免的核准。

    二、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二)《云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七条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99号)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规定条件即可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符合《条例》和《办法》规定免税范围内的项目。

    五、, 申请材料

    (一)减免税申报表及纳税人的书面申请

    (二)用地或者项目审批文件

    (三)纳税人身份证明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可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

    七、行政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八、行政审批决定机关

    嵩明县地方税务局。

    九、行政审批程序

    (一)申报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报。

    (二)核准

    税务机关审阅纳税人的申报表格、申请书是否符合要求,所附查验的资料是否齐全,审核符合条件的,填发《减、免税批准通知书》

    十、行政审批办理时限

    (一)对金额较小、经常发生的减免税事项当场办理;

    (二)对金额较大、事由复杂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减、免税批准通知书》,对符合减免税的项目和设施一次性审批,无期限。

    十二、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

    对符合免税条件的项目和设施减、免税。

    十三、行政审批收费

    不收费。

    十四、行政审批年审或年检

    无。 

    9.契税减免审批

    一、行政审批内容

    对纳税人契税减免的核准。

    二、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二)《云南省契税实施办法》第六条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99号)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规定条件即可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符合《条例》和《办法》规定免税范围内的项目和设施。

    五、申请材料

    (一)减免税申报表及纳税人的书面申请

    (二)用地或者项目审批文件

    (三)纳税人身份证明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可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

    七、行政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八、行政审批决定机关

    嵩明县地方税务局。

    九、行政审批程序

    (一)申报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报。

    (二)核准

    税务机关审阅纳税人的申报表格、申请书是否符合要求,所附查验的资料是否齐全,审核符合条件的,填发《减、免税批准通知书》

    十、行政审批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减、免税批准通知书》,对符合减免税的项目和设施一次性审批,无期限。

    十二、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

    对符合免税条件的项目和设施减、免税。

    十三、行政审批收费

    不收费。

    十四、行政审批年审或年检

    无。 

    10公路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行政审批内容

    申请为公路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

    二、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附件《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规定条件即可审批。

    四、审批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

    (二)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除外);

    (三)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租期必须1年以上;

    (四)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五)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

    (六)账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财务会计制度和税务局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局正常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4、车辆道路运输证或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

    5、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6、自有运输工具明细表及购买发票或行车证复印件;

    7、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8、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六、申请书

    《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可以在昆明市政务公众信息服务网(www.km.gov.cn)昆明地税栏目下载或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

    七、行政审批受理机关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八、行政审批决定机关

    嵩明县地方税务局。

    九、行政审批程序

    (一)申请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二)受理

    主管税务机关审阅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是否齐全、真实,是否符合自开票纳税人的相关政策后上报嵩明县地方税务局。

    (三)核准

    嵩明县地方税务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制发核准文件。

    十、行政审批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核准文件中载明的有效期限。

    十二、行政审批法律效率

    核准期限内可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货物运输发票自开

    十三、行政审批收费

    不收费。

    十三、行政审批年审或年检

    每年进行审验。

    11.纳税人延期申报审批

    一、行政审批内容

    对纳税人需进行延期申报的审批

    二、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规定条件即可审批。

    四、审批条件

    纳税人由于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确有困难,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的

    五、申请材料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要求审批延期申报的书面申请;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

    4、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

    六、申请书

    《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可以在昆明市政务公众信息服务网(www.km.gov.cn)昆明地税栏目下载或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

    七、行政审批受理机关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八、行政审批决定机关

    嵩明县地方税务局。

    九、行政审批程序

    (一)申请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二)受理

    主管税务机关审阅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是否齐全、真实,是否符合审批条件后上报嵩明县地方税务局。

    (三)核准

    嵩明县地方税务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制发核准文件。

    十、行政审批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核准文件中载明的有效期限。

    十二、行政审批法律效率

    核准期间内可不进行纳税申报,但需预缴税款。

    十三、行政审批收费

    不收费。

    十四、行政审批年审或年检

    无。

    12.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审批

    (行政许可)

    一、行政审批内容

    对外来经营户申请使用本局发票的审批

    二、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三、审批条件

    外县(市)的纳税人到本县境内临时经营。

    四、申请材料

    1、原经营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

    五、申请书

    《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可以在昆明市政务公众信息服务网(www.km.gov.cn)昆明地税栏目下载或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

    六、行政审批受理机关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七、行政审批决定机关

    嵩明县地方税务局。

    八、行政审批程序

    (一)申请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受理

    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填制《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三)核准

    查验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后,准予纳税人领购发票的,税务机关应填制《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九、行政审批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十、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核准的有效期限。

    十一、行政审批法律效率

    核准期间内可以领用经营地发票

    十二、行政审批收费

    无。

    十三、行政审批年审或年检

    无。

    13.退税审批

    一、行政审批内容

    对纳税人多缴税款的退还处理。

    二、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结算发现多缴税款即可申请退还。

    四、行政审批条件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多缴纳的税款。

    五、申请材料

    (一)《退税申请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缴税凭证复印件,相关报表、记账凭证复印件,开户银行帐号,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可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

    七、行政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八、行政审批决定机关

    嵩明县地方税务局。

    九、行政审批程序

    (一)申请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二)核准

    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的税款缴纳情况、申请资料是否符合要求,所附查验的资料是否齐全,退税理由是否充分,应退金额是否准确,审核无误后,填写《税收收入退还书》,加盖纳税人在银行预留印鉴,经局长批准后,报送财政部门审批,转国库办理税款退库。

    十、行政审批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日。

    十一、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结算期内对多缴税款一次性退还,无有效期限。

    十二、行政审批法律效率

    退还多缴的税款。

    十三、行政审批收费

    不收费。

    十四、行政审批年审或年检

    无。 

    14.开业登记审批

    一、行政审批内容

    对新开业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审批。

    二、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章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登记条件即可办理。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二)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三)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四)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六)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仙,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五、申请材料

    (一)《税务登记表》;
    (二)《纳税人税种登记表》;
    (三)营业执照及工商登记表(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及其核准执业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四)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五)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六)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它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七)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八)住所或经营场所证明;
    (九)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件。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可到嵩明县地方税务局办证窗口领取。

    七、行政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嵩明县地方税务局一分局。

    八、行政审批决定机关

    嵩明县地方税务局。

    九、行政审批程序

    (一)申请

    纳税人持相关资料向嵩明县地方税务局一分局申请。

    (二)核准

    审核纳税人的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合法,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理。

    十、行政审批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十一、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税务登记证所载的有效期限。

    十二、行政审批法律效率

    经营期内可享受纳税人应有的权利。

    十三、行政审批收费

    不收费。

    十四、行政审批年审或年检

    以税务机关通知为准。

    15.变更登记审批

    一、行政审批内容

    对纳税人税务登记事项变更的审批。

    二、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章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变更登记条件即可办理。

    四、行政审批条件

    原税务登记事项、内容发生变化,需进行税务登记变更的纳税人。

    五、申请材料

    (一)《税务登记变更表》;

    (二)工商变更登记表或变更后的工商执照(汪册登记执照)复印件;

    (三)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四)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资料(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可到嵩明县地方税务局办证窗口领取。

    七、行政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嵩明县地方税务局一分局。

    八、行政审批决定机关

    嵩明县地方税务局。

    九、行政审批程序

    (一)申请

    纳税人持相关资料向嵩明县地方税务局一分局申请。

    (二)核准

    审核纳税人的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合法,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理。

    十、行政审批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十一、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税务登记证所载的有效期限。

    十二、行政审批法律效率

    经营期内可享受纳税人应有的权利。

    十三、行政审批收费

    不收费。

    十四、行政审批年审或年检

    以税务机关通知为准。

    16.注销登记审批

    一、行政审批内容

    对纳税人在本行政区域内终止纳税义务,办理注销登记的审批。

    二、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五章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注销条件即可办理。

    四、行政审批条件

    纳税人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终止纳税义务。

    五、申请材料

    (一),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三)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

    (四)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件。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可到嵩明县地方税务局办证窗口领取。

    七、行政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嵩明县地方税务局一分局。

    八、行政审批决定机关

    嵩明县地方税务局。

    九、行政审批程序

    (一)申请

    纳税人持相关资料向嵩明县地方税务局一分局申请。

    (二)核准

    审核纳税人的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合法,经税务机关清税、清票后核准注销。

    十、行政审批办理时限

    企业30个工作日,个体15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核准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无有效期限。

    十二、行政审批法律效率

    终止正常的生产、经营纳税义务。

    十三、行政审批收费

    不收费。

    十四、行政审批年审或年检

    无。 

    17.验(换)证登记审批

    一、行政审批内容

    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二、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换证条件即可办理。

    四、行政审批条件

    纳税人按照公告时间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验、换证。

    五、申请材料

    (一)《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二)《税务登记表》;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证照副本及工商登记表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它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五)年检报告书复印件(特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六)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

    (七)《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登记表》;

    (八)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可到嵩明县地方税务局办证窗口领取。

    七、行政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嵩明县地方税务局一分局。

    八、行政审批决定机关

    嵩明县地方税务局。

    九、行政审批程序

    (一)申请

    纳税人持相关资料向嵩明县地方税务局一分局申请。

    (二)核准

    审核纳税人的资料是否齐全、合法,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理。

    十、行政审批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十一、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税务登记证所载的有效期限。

    十二、行政审批法律效率

    经营期内可享受纳税人应有的权利。

    十三、行政审批收费

    不收费。

    十四、行政审批年审或年检

    以税务机关通知为准。

    18.停(复)业登记审批

    一、行政审批内容

    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停(复)业审批。

    二、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章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停(复)业条件即可办理。

    四、行政审批条件

    具有真实、客观的停业理由,短期内不能正常经营的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

    五、申请材料

    纳税人办理停业登记的应提交的资料包括:

    (一)如实填写《定期定额户停(复)业申请审批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

    (二)纳税人若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停业的文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它机关要求停业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它机关的停业文件;

     (四)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件。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可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

    七、行政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

    八、行政审批决定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

    九、行政审批程序

    (一)申请

    纳税人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二)核准

    审核纳税人的申请资料是否齐全、真实、合法,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理。

    十、行政审批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十一、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核准停业通知书》所载的有效期限。

    十二、行政审批法律效率

    纳税人在停业期内不需缴纳税款,期满后恢复正常纳税。

    十三、行政审批收费

    不收费。

    十四、行政审批年审或年检

    无。 

    19.外出经营报验登记审批

    一、行政审批内容

    对本区域的纳税人临时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报验审批。

    二、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六章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办理。

    四、行政审批条件

    对本区域的纳税人临时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五、申请材料

    (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相关合同和协议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件。

    <, Pclass=MsoNormalstyle="TEXT-INDENT:16.85pt;LINE-HEIGHT:150%">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可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

    七、行政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

    八、行政审批决定机关

    嵩明县地方税务局。

    九、行政审批程序

    (一)申请

    纳税人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二)核准

    审核纳税人的申请资料是否齐全、真实、合法,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理。

    十、行政审批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十一、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所载的有效期限。

    十二、行政审批法律效率

    临时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验后不需办理税务登记。

    十三、行政审批收费

    不收费。

    十四、行政审批年审或年检

    无。

    20.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审批

    一、行政审批内容

    对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审批。

    二、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代扣代缴条件即可办理。

    四、行政审批条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五、申请材料

    (一)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二)项目合同;

       (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件。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可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

    七、行政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

    八、行政审批决定机关

    嵩明县地方税务局。

    九、行政审批程序

    (一)申请

    纳税人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二)核准

    审核纳税人的申请资料是否齐全、真实、合法,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理。

    十、行政审批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十一、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扣缴税款登记》所载的有效期限。

    十二、行政审批法律效率

    扣缴义务人在期间内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十三、行政审批收费

    不收费。

    十四、行政审批年审或年检

    无。

    21.纳税人申报方式审批

    一、行政审批内容

    对纳税人选择纳税申报方式的审批。

    二、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纳税人可选择适合的申报方式提出申请。

    四、行政审批条件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五、申请材料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书面申请;

    (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件。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可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

    七、行政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

    八、行政审批决定机关

    嵩明县地方税务局。

    九、行政审批程序

    (一)申请

    纳税人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二)核准

    审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申请资料是否齐全、真实、合法,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理。

    十、行政审批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十一、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纳税申报方式申请表》所载的有效期限。

    十二、行政审批法律效率

    按照已审批的申报方式进行纳税申报。

    十三、行政审批收费

    不收费。

    十四、行政审批年审或年检

    无。

    22.变更纳税定额审批

    一、行政审批内容

    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进行定额变更的审批。

    二、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调整条件即可办理。

    四、行政审批条件

    定期定额户的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五、申请材料

    (一)纳税人书面申请;

    (二)《定期定额户调整纳税定额申请审批表》;

    (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可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

    七、行政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

    八、行政审批决定机关

    嵩明县地方税务局。

    九、行政审批程序

    (一)申请

    纳税人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二)核准

    审核纳税人的申请资料是否齐全、真实、合法,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税务机关进行核实后进行定额调整。

    十、行政审批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定期定额户调整纳税定额申请审批表》、《定期定额征收税款核定(调整)通知书》所载的有效期限。

    十二、行政审批法律效率

    以审批后的定额申报缴纳税款。

    十三、行政审批收费

    不收费。

    十四、行政审批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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