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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发[2009]52号解读:公司强制清算案审理原则有新规
     发布时间:2011/11/5    来源:   阅读次数:413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发[2009]52号,附后)(以下简称《纪要》),明确了各级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并针对实践中普遍存在的故意逃废债务等难题提出应对之策。  现实中,企业强制清算案件审理中,被申请人的故意逃废行为令法官、债权人等最头疼,法院也会因其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人员下落不明而无法清算。对此,《纪要》在已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基础上,做了进一步明确和补充。  按照《纪要》内容,主要从三个方面向法院作出了要求和规范。  首先,明确了法院的义务。要求法院对于此类案件,不能因为被申请人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无法进行清算为由不予受理;同时,债权人无法举证证明债务人缺乏偿还能力也不能成为不受理案件申请的理由。  其次,明确了法院终结清算程序的各种情形。规定,除了正常清算的情形外,对于经过法院释明以及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后,仍不能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材料不真实、不全面的,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分别以“无法全面依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终结清算程序。   最后,规定了“无法全面依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两种情形的终结清算,与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分配而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不同法律后果。明确指出,前两种情形下,虽然债务人的法人资格因清算程序终结而终止,但其既有的民事责任并不当然消灭,而是应当由其清算义务人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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