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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2014/9/2    来源:   阅读次数:1796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解答

    尊敬的纳税人: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鉴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问题专业性较强,为给纳税人提供较为专业的纳税服务,现就纳税人关注较高的相关问题,作出如下解答:

    一、概念及背景
    1.什么是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
    答:我国养老保险体系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个层次,其中,补充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主要针对企业,是指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职业年金主要针对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办发〔2011〕37号)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2.什么是企业年金职业年金递延纳税政策?
    答:所谓递延纳税,是指在年金缴费环节和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环节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将纳税义务递延到个人实际领取年金的环节,也称EET模式(E代表免税,T代表征税)。EET模式是西方发达国家对企业年金普遍采用的一种税收优惠模式。据了解,OECD国家中,法国、德国、美国、日本等多数国家均选择了EET模式。此次出台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是我国在研究借鉴发达国家通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对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体系的完善。

    3.为什么要出台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
    答: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提高全民养老保障水平、加快推进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目标。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改革,1991年明确了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目标。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养老保险覆盖面逐步扩大,保障水平逐步提高,但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发展很不平衡,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到大部分城镇就业人群,而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发展比较缓慢。为进一步推动养老保险体系建设,2013年国务院批准发布了《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发展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发挥商业保险补充性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明确提出“加快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保险,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我国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研究出台了促进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发展的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


    4.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此次出台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既参考借鉴了发达国家采用的EET模式,也充分考虑了我国具体实际,具体内容包括:
    (1)在年金缴费环节,对按国家规定的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标准缴付的部分,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代扣个人所得税。

    (2)在年金基金投资环节,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在年金领取环节,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年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计税方法及标准
    5.年金的单位缴付部分的标准是多少?
    答:对于企业年金,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的规定,企业缴费每年不得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

    对于职业年金,根据《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办发〔2011〕37号)的规定,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最高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的8%,单位缴费应当按照职业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当期计入的最高额一般不得超过本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分配额的3倍。

    6.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在税前扣除的标准及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是多少?
    答: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7.在省统计局2013年度各地职工月平均工资未公布前,如何确定2014年1月至6月的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答:经请示总局所得税司,2014年1月至6月,按照2012年度的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月平均工资标准来确定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我省2012年度各州、市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见附件1)。待云南省统计局2013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统计数据公布后,再对1月至6月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进行调整。以后年度比照执行。

    即:2014年1月至6月,扣缴义务人在申报时,年金个人缴费不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地设区城市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部分,可以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例如:昆明市2012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45,094元,年金个人缴费的税前扣除限额为450.94元(即45,094÷12×3×4%=450.94元)。

    昆明市的李女士2014年1月工资6000元,其按4%缴付年金240元,均可税前扣除。王先生2014年1月工资3万元,若其按4%缴付1200元年金,由于允许扣除金额最高为450.94元,超出的749.06元须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税。

    8.退休领取年金时,该如何计税?
    答: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财税〔2013〕103号文件实施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年、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上述所说全额为领取年金的总额,即不得减除工资薪金所得3,5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

    例如:张先生,2014年1月1日起开始缴纳年金。于2016年12月31日起退休,并领取1万元/月的年金。则其每月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10,000×25%-1,005=1,495元。

    9.若某单位在政策实施前已为个人缴纳年金,领取时如何计税?
    答:对单位和个人在新政策实施前开始缴付年金缴费,2014年1月1日之后领取年金的,允许其从领取的年金中减除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就其余额按规定征税。在个人分期领取年金的情况下,可按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百分比减计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减计后的余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李先生2014年1月1日前年金账户留存80万元,2014年12月31日年金账户留存100万。李先生于2014年12月31日退休,此后领取1万元/月的年金,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①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百分比为:80÷100=80%。
    ②当期可减计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80%=0.8万元
    ③减计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8=0.2万元
    ④按照全额适用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的要求,李先生每月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2,000×10%-105=95元。

    10.若一次性领取年金时,该如何计税?
    答:对个人因出境定居或死亡,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允许领取人将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者余额按12个月分摊到各月,就其每月分摊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不允许采取分摊的方法,而是将一次性领取的总额,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1)王先生因病去世,年金账户余额为60万元,其妻子一次性把年金60万元取出。则其每月分摊额为:60÷12=5万元,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50,000×30%-2,755)×12=146,940元。
    (2)张女士要购房,将其年金账户余额40万元取出。则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400,000×45%-13,505=166,495元。

    三、申报要求及表格填写
    11.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递延纳税政策具体如何操作?
    答:通常情况下,个人取得所得由支付所得单位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哪个单位支付了所得,就由哪个单位负责扣缴税款。
    就年金所得来看,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涉及纳税义务主要集中在缴费和领取两个环节。在年金缴费环节,由个人所在单位在其缴费时,对超出免税标准的部分随同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一并计算代扣个人所得税,并向其所在单位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年金领取环节,由托管人在为个人支付年金待遇时,根据个人当月取得的年金所得、往期缴费及纳税情况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托管人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上述单位申报纳税时,要根据年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填制《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并通过网络、上门、介质等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扣代缴明细申报。

    12.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出台后,对纳税申报有何要求?
    答:年金缴费和领取环节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为便于税收征管,方便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结合年金的运作特点,税务部门对建立年金计划、缴费和领取各环节的纳税申报及管理作出了如下要求:
    (1)单位建立年金计划后,应在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金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应在发生变化的次月15日内重新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资料,供税务部门登记备案。

    (2)缴费环节,由个人所在单位在其缴费时,对超出免税标准的部分随同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一并计算代扣个人所得税,并向其所在单位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领取环节,应纳税款由受托人代表委托人委托托管人代扣代缴。年金账户管理人应及时向托管人提供个人年金缴费及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托管人根据受托人指令及账户管理人提供的资料,按照规定计算扣缴个人当期领取年金待遇的应纳税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单位和托管人在扣缴个人所得税时,必须按照税法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之间要及时传递纳税相关的信息。受托人负责统筹协调并督促有关机构依法向税务部门办理扣缴申报及提供涉税资料。

    例如:某公司A委托养老保险B为受托人,某银行C为年金托管人,则在缴费环节A公司为代扣代缴义务人,领取环节C银行为代扣代缴义务人。

    13.在缴费和领取环节扣缴义务人如何填写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43号)文件的通知,2014年1月1日起,对个人的年金缴费或领取的年金,扣缴义务人应按以下要求填写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1)缴费环节。扣缴义务人应将个人允许税前扣除的年金缴费部分填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第14列“允许扣除的税费”。其余项目仍按《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的填表说明填写。

    (2)领取环节。年金托管人在第一次代扣代缴年金领取人的个人所得税时,应在《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见附件2)“备注”中注明“年金领取”字样。其余项目仍按《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的填表说明填写。

    扣缴义务人应将个人领取的年金所属期间填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第6列“所得期间”,将领取年金金额填入第7列“收入额”,将允许减计的金额填入第15列“其他”。其余项目仍按《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的填表说明填写。

    四、其他
    14.新政策对年金管理人有何要求?
    答:受托人有责任协调相关管理人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提供相关资料。年金账户管理人应及时向托管人提供个人年金缴费及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托管人根据受托人指令及账户管理人提供的资料,按照规定计算扣缴个人当期领取年金待遇的应纳税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15.此次出台的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与今后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制度改革以及个人所得税改革如何衔接?
    答:据了解,人社部、财政部目前正在研究修改完善企业年金办法和职业年金办法。因此,此次出台的税收政策主要基于现行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办法的相关规定,今后总局将根据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办法修订情况,对税收政策作出进一步调整和完善。

    此外,这次出台的年金政策是依据现行分类个人所得税制的相关规定,对个人退休后领取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暂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今后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后,对个人退休后领取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则按新税法的相关规定征税。

    附件:
    1.2012年度云南省各州、市职工平均工资标准
    2.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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