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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地税函[2011]222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税务登记户注销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1/5    来源:   阅读次数:577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税务登记户注销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辽地税函[2011]222号                      2011.9.20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绥中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21号)精神,现对我省税收管理系统中的注销税务登记时限和非正常户注销管理等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注销税务登记时限  (一)查实征收和企业所得税定率征收的纳税人  1、开业后未经营又无房屋、建筑物、土地等资产的,不需要纳税人提供中介机构评估报告,在结清税费款项、收回税务证件和缴销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  2、向国税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在结清税费款项、收回税务证件和缴销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  3、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在结清税费款项、收回税务证件和缴销发票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规定期限办结不完,书面通知纳税人延期至60天以内,最多延期两次。  (二)定期定额征收等其它征收方式的纳税人  在结清税费款项、收回税务证件和缴销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非正常户注销管理  (一)一次性清理注销  各地对税收管理系统中2008年12月31日前认定的非正常户进行清理,由税收管理员逐户确认没有欠缴税费款项、没有未缴销的发票并已确认查找不到,可填写《非正常户认定书》,县(区)局审核后形成《非正常户认定汇总表》报市局确认后报省局。省局根据市局报出的《非正常户认定汇总表》统一进行注销处理。  (二)县(区)局日常注销  2009年1月1日以后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非正常户的注销按以下程序办理:  1、前提条件  ⑴纳税人没有欠缴税费款项;  ⑵纳税人没有未缴销的发票;  ⑶非正常户认定超过两年的。  2、办理流程  ⑴县(区)局税收管理员岗发起非正常户注销流程;  ⑵税务所长岗审核;  ⑶综合一科进行非正常户公告;  ⑷公告期满,综合一科综合岗批准,注销税务登记证件。  系统提供非正常户注销查询功能。  三、非正常户注销公告  非正常户注销前,各市局或县(区)局在省、市局网站、《辽宁地税》杂志以及办税服务厅公告拟注销非正常户纳税人名称及纳税识别号七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未接到非正常户转为正常户申请的,即可进行非正常户注销。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非正常户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提请审核审批的手续制度,按照规定的程序严格管理,及时注销。各地在执行中遇有问题应及时报告省局,以便于加强统一管理。  非正常户注销后,应及时将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居民身份证号和个体工商户纳税人姓名及识别号等提供给当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机构,发挥各相关部门机构的职能作用,提高社会信用的重要地位,有效维护税收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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