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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法规解读  
      企业股权转让在新政策下的纳税处理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1/11/5    来源:   阅读次数:530
     
    一、正确区分股权转让与资产转让  实际交易中,判断一项转让是资产转让还是股权转让非常重要,因为二者的税务处理不同。判断是股权转让还是资产转让主要依据两点:1.交易的主体不同。股权转让是股东将其对公司拥有的股权转让给受让人,由受让人继受取得股权而成为新股东的法律行为。因此,股权转让的主体必然是股东。而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资产转让的主体必然是公司而非股东,股东只是公司转让资产的决策者之一。2.转让的客体不同。股权转让的内容包括股东权、股东的地位或资格以及依据股东身份而依法享有的权利。股权只存在于公司之中,不是公司制企业就没有股权。资产转让所转让的是资产,所谓资产是指企业(包括公司,但不限于此)拥有的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机器设备、现金、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等。  二、企业股权转让纳税政策沿革  (一)原政策。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号)规定,为了避免重复征税,持股95%以上、全资子公司、公司清算三种情况下股权转让所得可以扣除留存收益。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清算时,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可以扣减留存收益。  (二)新政策。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规定,如被投资企业有未能分配的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以上两个文件均强调,一般股权交易中,留存收益不允许扣减。  三、股权转让新规解读  (一)国税函[2010]79号文明确了转让股权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转让股权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这意味着即使股权框架协议已经签订,只要股权变更手续没有变更,当年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的实现税法更看重股权登记。首先,这符合《物权法》的基本理念,因为《物权法》并不调整股权,该法只适用于物(动产和不动产)。其次,关于股权变更的生效时闻,如果是上市公司股票,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完成变更登记为准;而对于其他公司的股权或股票,有的是依背书转让(纸质股票)、有的是依转让协议生效,而到工商登记机关登记只是产生公示效力,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最后,税收政策这样规定与司法规定部分不一致,是为了便于征管,是税法收入原则的体现。  (二)股权转让所得不得扣除留存收益。在此之前各地税务机关也是按照这个原则进行税务处理的,国税函[2009]698号文对非居民境外转让股权所得规定中也已经有类似规定。也就是说,虽然体现在留存收益中的税后利润一般为免税收入,但如果不进行分配而随股权一并转让,不视为免税收入处理。  例1:甲上市公司2009年4月1日向乙上市公司购买其所持有的A公司的80%股权,股权转让款为4000万元,股权转让协议于4月10日获转让双方股东大会通过,股权转让款于5月1日全额支付,办理了必要的财产交接手续并获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假设不考虑股权投资差额,4月30日A公司的净资产为5000万元,乙上市公司“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账面价值为3000万元。  1.一般情况下,股权转让在当年变更的账务处理如下:  甲公司账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成本) 40000000   贷:银行存款     40000000  乙公司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40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成本) 30000000     投资收益 10000000  因当年5月1日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按照国税函[2010]79号文规定,在2009年度该项股权收益需要交纳的企业所得税=1000×25%=250(万元)。  2.特殊情况下,股权变更不在同一年度时的处理。假设股权变更在2010年3月1日才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其他条件不变。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1)支付股权购买款时  借: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 40000000   贷:银行存款     40000000  (2)满足除办理工商登记外的所有规定条件后确认长期投资股权转让  借: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投资成本) 40000000   贷: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        40000000  乙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1)收到股权购买款时  借:银行存款 40000000   贷:其他应付款——甲公司 40000000  (2)满足除办理工商登记外的所有规定条件后确认长期投资股权转让  借:其他应付款——甲公司 30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      30000000  (3)股权转让收益的处理  股权转让收益继续挂在其他应付款账上单独列示,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再确认股权转让收益,计入当期损益。即2010年3月1日应作如下处理:  借:其他应付款——甲公司 10000000   贷:投资收益——股权转让收益  10000000  虽然2009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但2010年3月才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按照国税函[2010]79号文规定,在2009年度该项股权转让不确认收益,2010年该项股权转让收益应缴企业所得税=1000×25%=250(万元)。  例2:某企业股权投资成本为500万元,在被投资企业有300万元的留存收益份额,该企业将股权转让,转让价格为1000万元。按照国税函[2010]79号文规定,股权转让所得应该为1000-500=500(万元),虽然留存收益300万元在企业属于税后收益,但是不能在所得额中扣减。  四、股权转让涉及其他税种的处理  (一)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的规定,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二)契税。根据《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的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土地增值税。根据《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规定,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规定,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也就是说,无论是应税合并还是免税合并,目标企业都无需缴纳流转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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