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金融企业提取的呆账准备金,能否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819 |
|
问:金融企业提取的呆账准备金,能否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财会[2003]29号)规定,按照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包括资产准备、风险准备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时,《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七条规定,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据此,根据《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计入当期损益的“相关资产减值准备”,只有实际发生的呆账损失部分,在发生当期,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其他部分不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