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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应对之策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675
     
    2010年8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商务部公开发布了财税[2010]64号文件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以下简称“64号文”),对注册在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这是继2009年出台的国办函[2009]9号和财税[2009]63号文件对注册在示范城市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营业税和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之后,国家将其中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的优惠待遇适用范围推广至注册在示范城市的所有企业,以进一步促进离岸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  根据国办函[2009]9号和财税[2009]63号文件,注册于示范城市并取得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一般企业适用的列支比例仅为2.5%;取得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64号文出台后,注册在示范城市的非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也将有机会就其取得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由于64号文将享受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待遇的企业范围进一步扩大,因此注册在示范城市并且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应检视自身业务情况,初步判断是否属于政策惠及范围,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业务发展规划。其中具体包括:  实际上很多对外提供管理咨询服务的企业均涉及64号文所列示的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例如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及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例如知识产权研究等)。对于这些企业,64号文无疑为其降低营业税税负提供了一个新的契机。由于64号文并不要求服务企业符合技术先进型企业的标准,因此这些服务企业应当采取积极措施,以满足适用64号文的条件,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节约税务成本。  如果境内企业采取转包方式向境外单位提供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则承包方和转包方在业务安排及合同签订中可以考虑采取适当的优化安排,以有效降低税负水平。  64号文的规定使得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不再是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专属待遇,因此符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但尚未办理认定的企业,更应该及时申请办理认定,以便根据财税[2009]63号文件的规定享受除营业税之外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即15%的所得税税率及职工教育经费扣除的特殊规定),从而保持竞争优势。  有关部委将就64号文出台相关的执行细则和程序性指引,对企业享受上述免征营业税政策在申请程序和提交资料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因此企业应密切关注后续出台的具体管理办法,及时提出申请,尽早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  此外,由于类似的税收优惠政策通常会要求企业将符合免税条件的业务收入与其他应税收入分别核算。因此,企业应注意完善自身的会计核算制度,单独核算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为申请税收优惠做好准备。  (本文资料由德勤中国税务技术中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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