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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办法 |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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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财政部等部门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发布了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办法。 从商务部外资司获悉,《通知》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国税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以下简称审核部门)根据本地情况,确定申报日期。外资研发中心应按有关要求向审核部门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 《通知》规定,经审核,对符合免/退税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审核部门以公告形式发布名单。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商务主管部门应根据联席会议的决定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 此外,审核部门每两年对已获得免/退税资格的外资研发中心进行资格复审。对于不再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取消其享受免/退税优惠政策的资格。 据悉,为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积极开展技术创新,中国出台了《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和国税发[2010]9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出台 财税[2009]115号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商资发[2010]93号 关于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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