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应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税后价款=100-5.66-9.43-0.57=84.34元。
情况2:
非居民企业与境内公司签订特许权使用费合同(假设该合同在营改增前需在地税缴纳营业税),合同价款84.34元,(合同约定各项税款应由境内接受方企业承担),如何计算扣缴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及附加(假设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地方附加税费共计10%)?
分析:由于增值税为价外税,而地方附加税费为价内税,因此,在换算非居民企业的含税所得额时,应使用以下公式:
含税所得额=不含税所得/(1-所得税税率-增值税税率×10%)
含税所得=84.34/(1-10%-6%×10%)=94.34元
扣缴企业所得税=94.34×10%=9.43元
扣缴增值税=94.34×6%=5.66元
扣缴附加税费=5.66×10%=0.57元
最后,折算的包含各种税款的合同总价款为84.34 5.66 9.43 0.57=100元(与情况一可验证)
情况3:
非居民企业与境内公司签订特许权使用费合同(假设该合同在营改增前需在地税缴纳营业税),合同价款100元,(合同规定,所得税由非居民承担,其他各项税款由境内接受方企业承担),如何计算扣缴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及附加(假设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地方附加税费共计10%)?
分析:对于非居民企业纳税人,100元不含增值税和附加税费,含所得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但附加税费为价内税的,应换算为含附加税费的金额,计算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因此此种情况下计算税款应按照如下公式
含附加税所得额=不含附加税所得额/(1-增值税税率×10%)
含附加税所得=100/(1-6%×10%)=100.60元
扣缴增值税=100.60×6%=6.04元
扣缴附加税费=6.04×10%=0.6元
扣缴企业所得税=100.60×10%=10.06元
包含各种税款的所得额: 100×(1+6%)1-6%×10% =100.60×(1 6%)=106.64元
应支付给非居民的价款为=106.64-10.06-6.04-0.6=89.94元
情况4:
非居民企业与境内公司签订特许权使用费合同(假设该合同在营改增前需在地税缴纳营业税),合同价款100元,(合同规定所得税由境内公司承担,其他税费由非居民企业承担)。如何计算扣缴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及附加(假设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地方附加税费共计10%)?
分析:对于非居民企业纳税人,100元不含所得税,含增值税和附加税费,增值税属于价外税,附加税费为价内的,应先计算增值税的计税价款。此种情况含税价款计算公式推导:设企业的增值税计税价款为a,应缴增值税为T。由于附加税费为价内税且由外方负担,所以在推算计税基础时不需考虑。
则(100-T)/(1-10%)*6%=T且T=6%a
因此(100-6%a)/(1-10%)=a a=100/(1 6%-10%)
计税价款=合同价款/(1 增值税税率-所得税税率)
计税价款=100/(1 6%-10%)=104.17元
扣缴增值税=104.17×6%=6.25元
扣缴附加税费=6.25×10%=0.63元
扣缴企业所得税=104.17×10%=10.42元
全含税价款应为104.17 6.25=110.42元
应支付给非居民的价款为=110.42-6.25-0.63-10.42=93.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