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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2013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须在6月9日前办理
     发布时间:2014/6/8    来源:   阅读次数:1103
     

       从广州地税获悉,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已经开始,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须在2014年6月9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办理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无论企业盈亏,均需汇算清缴
      广州地税指出,在广州市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的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税法及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并汇算清缴,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

      如属于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网上、前台两种方式均可申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可以通过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两种方式完成。无论采取哪种申报方式,纳税人都必须先根据实际情况在电子报盘文件中选择其中之一,在网上下载后,按规定录入申报数据后保存。

      采用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可登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大厅,上传报盘文件后确认申报。纳税人网上申报成功后,必须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申报资料;上门申报的纳税人,携带电子报盘文件(用U盘装载)和规定的纸质申报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需要注意的是,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纳税人(包括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因汇缴申报时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需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并录入系统,因此总机构、分支机构纳税人的年度申报只能在办税服务厅办理,不再开通网报功能。

      按规定提供所需资料
      查账征收企业需报送以下资料: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资料目录清单(适用于查账征收的单位);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及附表一至十四的电子报盘文件(上门申报提供)和纸质件一式两份[主表必选,其他附表无发生的不需报送];3.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另有规定的除外)。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如果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中已经包括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可不另行提供);5.有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应报送税收优惠备案事项相关资料;6.有发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的纳税人,应报送规定格式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及相关资料;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其中《关联关系表》(表一)、《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表九)必选,其他无发生不需报送]。


      同时提醒,为了提高我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规范纳税申报行为,我市实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附送汇算清缴鉴证报告制度。查账征收纳税人必须出具汇缴鉴证报告,如纳税人有特殊情况,请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确认。

      对核定征收企业,需报送资料包括: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资料目录清单(适用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单位);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主表及附表的电子报盘文件(上门申报提供)和纸质件一式两份;3.有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应报送税收优惠备案事项相关资料;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部分核定征收企业是需要报送汇缴鉴证报告的,请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确认。广州地税建议核定征收企业及早办理年度纳税申报,以免影响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重新鉴定工作。

      对于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的纳税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纳税人的汇缴申报材料另有规定,建议登录广州地税官方网站查询。

      逾期未申报需受罚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2014年6月9日前)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报送税法规定需报送的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将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汇缴申报有应退税款如何处理?
      纳税人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退税或抵缴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其中: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纳税人,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汇总纳税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全年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由总、分机构分别结清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分别办理退税,或者经总、分机构同意后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广州地税特别指出,对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优惠的纳税人,可在年度纳税申报时直接享受相关优惠,不需要办理小微企业优惠备案。纳税人需进一步了解或咨询有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的,可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2咨询或登录广州地税官方网站(www.gzds.gov.cn)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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