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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优惠助力 “三农”发展
     发布时间:2011/11/5    来源:   阅读次数:559
     
    税收优惠助力 “三农”发展  今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以下简称“一号文件”),这对做好服务“三农”工作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与此同时,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强调要“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随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和“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建立,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相关的营业税征免问题成为热议的话题。   农村土地流转税收有优惠   1.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其征收范围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即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而对“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2号)进一步明确,从1994年1月1日起,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只要受让者是农业生产者且受让土地用于农业生产的,就对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免征营业税。这是保护耕地、守住18亿亩耕地底线的一道税收屏障。   2.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免征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精神,不征收营业税。对农村土地流转中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集体的行为,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对照上述文件也不应征收营业税。   3.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及股权转让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但对以下两种情况应当征收营业税: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将场地、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以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等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涉农企业税收实惠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财税[2008]149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具体包括:1.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2.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中,仅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这次新《企业所得税法》将享受免税的纳税人群体扩大到所有企业,享受农产品初加工的行业项目品目更加细化。财税[2008]149号文件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划分为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三大类,列举粮食初加工等30多项农产品初加工类别、涉及若干个产品200多道工艺流程,覆盖了除“烟草初加工”   外我国大部分地区的农业产品初加工业。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典型的农业服务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专门下发了《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可以享受4项税收优惠政策,并从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一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因此,要最大限度地优先收购“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进而充分调动本社成员生产农业产品的积极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外购农业产品,以及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虽属列举的农业产品,但仍不属免税范围,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二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因此,对本社范围内上述六种商品需求要做到心中有数,知根知底,适时采购,进而做到保障供给,避免本社成员舍近求远。   三是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这里规定购进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其他农业产品或商品则必须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计算抵扣。   四是在新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中,也规定“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同时,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2号)还规定,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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