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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榕地税函[2009]39号 关于个人继承行为免征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
|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17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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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继承行为免征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榕地税函[2009]39号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你局《关于个人继承行为免征印花税的请示》(榕地税直发[2009]26号文)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所书立的书据,比照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自2008年11月1日起,暂免征收印花税。非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视同赠与行为,应全额征收印花税。 此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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