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如何扣除? |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591 |
|
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在执行上是否有矛盾?我理解,对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按财税[2009]99号文件计提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年末贷款资产余额减去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后的余额按财税[2009]64号文件计提税前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不知是否正确?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第一条规定,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二)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三)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四)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第二条规定,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 根据上述规定,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与贷款损失准备在比例计提有区别,但在计算方法应一致。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准备=本年末准予提取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的贷款资产余额×适用比例%-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的贷款准备余额。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