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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家公益基金会联署质疑财税新规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2942
     
    “这将挫伤企业办大型基金会的积极性,我宁愿去办一个200万的小基金会,定期捐款给它,我还能免税;办个一亿的,(增值收益)还要缴25%的所得税。谁去办,谁犯傻。”  25日上午,北京,十几家主要公益基金会邀请财政部、民政部官员参加的一个座谈会低调举行。基金会方面希望能够传达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两项财税新规的意见。  3天前,9家公益基金会负责人致函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质疑《免税收入通知》等两个免税政策规范性文件新规,并请求国务院进行合法性审查。之后,另外15家公益基金会参与联署。在他们看来,新规违反上位法,限制了非营利组织合法权利,将打击公益事业发展。       财税[2009]122号 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23号 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规大幅缩减非营利组织的免税范围,希望工程发起人徐永光认为如此征税,是“竭泽而渔”。   请求国务院审查文件合法性  12月22日,南都公益基金会、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等九家基金会负责人致函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并请求国务院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两个免税政策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之后,另外15家基金会参与联署。北京大学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平解读说,“(新规)税收优惠方面,甚至比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前,往后倒退了。”  “《企业所得税法》非常明确,非营利组织的营利性收入以外的,都是免税收入,法律已经很明确了。”徐永光说。  而根据《免税收入通知》的规定,从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不免税,引起强烈反弹。“政府向非营利组织购买社会服务,非营利组织要缴税,这是很奇怪的一个规定。”  参加联署的基金会在文件中表示,这两个文件制定部门的主体资格问题,是最重要的瑕疵。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应该由国务院财政部、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有关部门”,除了财税部门,还包括民政、教育、文化等部门。但是,目前《资格认定通知》仅由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共同签发,特别是没有征求民政部门的意见。  联署发起人表示,“民政部正在积极与财政部交涉。”不过民政部有关机构负责人婉拒了记者采访,请记者去“向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查询”。  没有“会同其他部门”的结果,被认为是一些规定不符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对其权益考虑不够。   增值3000万要缴750万税   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秘书长甘东宇说,“今年我们增值还不错,到现在为止增值3000多万,按照‘通知’规定的话,要缴750万所得税。”  “这将挫伤企业办大型基金会的积极性,我宁愿去办一个200万的小基金会,定期捐款给它,我还能免税;办个一亿的,(增值收益)还要交25%的所得税。谁去办,谁犯傻。”徐永光说。  徐永光认为,基金会的投资收益随经济形势的波动,丰年时除了保证8%的公益支出外还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歉年时则要销蚀本金完成规定的8%支出。“这样,中国的非公募基金会只会越做越小。”(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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