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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冒充税官“查税”又出新花样
     发布时间:2013/12/14    来源:   阅读次数:678
     

    企业财务人员高小姐近日接到号码为“6220”开头的来电,对方自称是“某区地税稽查局”,要求企业准备法人信息、企业银行账号等资料接受上门检查,并留下“8363XXXX”的联系电话。

    高小姐当即起了疑心,拨通了联系电话希望进一步核实情况,一问之下才知道,该电话所属部门根本没有要求该企业接受上门检查。原来这又是不法分子冒充税务机关套取企业资料的新招式。

    广州市地税局提醒,不法分子冒充税务人员套取企业信息的案件时有发生,纳税人接到类似电话时应保持警惕,可与所属地税管理部门联系帮助确认,以免上当受骗。如仍有疑问,可拨打广州地税纳税服务热线12366-2进行咨询。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57号):
    第二十二条规定,税务部门检查前,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规定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

    因此,请纳税人注意识别。

    “税务稽查”简介——
    税务稽查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步骤和环节,是税务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一种形式。税务稽查的依据是具有各种法律效力的各种税收法律、法规及各种政策规定。具体包括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


    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保证税法的实施。为此税务稽查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发布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司法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配合。

    税务稽查的范围:包括税务法律、法规、制度等的贯彻执行情况,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及税务活动的合法性,偷、逃、抗、骗、漏税及滞纳情况。

    税务稽查对象的确定:税务稽查对象一般应当通过以下3种方法产生:通过电子计算机选案分析系统筛选;根据稽查计划、按照征管户数的一定比例筛选或者随机抽样选择;根据公民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情报确定。

    税务稽查对象的立案:税务稽查对象中,经初步判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查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和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税收流失的;无上述违法行为,但是查补税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私自印制、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伪造、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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