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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手房交易基本财税政策规定
     发布时间:2015/5/4    来源:   阅读次数:1983
     

       在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交易中,有一些基本规定,很多人都不清楚。现结合国家有关法规就相关规定整理如下,以飨读者。

       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

       购买房屋时间确定方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以下简称89号文件),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销售住房后开具发票地点

       根据89号文件,个人对外销售住房,应持依法取得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到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开具发票。

       差额征税扣除凭证如何确定

       根据89号文件,卖房人在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缴纳营业税时,需提供购买房屋时取得的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作为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

       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时,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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