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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利企业有哪些减免税优惠?
     发布时间:2011/11/5    来源:   阅读次数:514
     
    (一)持有《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企业,如符合下述规定,并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享受如下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优惠。 对民政部门、残联、街道、乡镇非中途转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包括工业生产企业、工业加工企业、工业修理、修配企业),凡安置"四残"(盲、聋、哑、肢体残疾及智残、弱视)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 "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1994年1月1日以前从事服务行业的福利企业经税务部门批准已享受减免税照顾的,可继续享受减免所得税的照顾。对原已按规定经税务部门批准享受了减免税照顾的其他福利企业,严格按照北京市地税局下发的名单掌握,凡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可继续给予减免税照顾。 (二)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社会福利单位所书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 (三)根据京财税(2001)5号文件规定,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暂免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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