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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地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进行进项税抵扣? |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1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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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地处辽宁省,享受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有关政策。我公司于2005 年委托某安装公司自建一条生产线,并取得安装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由于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公司未享受抵扣进项税政策。今年我公司计划将此使用过的生产线出售,请问我公司能否抵扣该生产线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如果可以,具体应如何抵扣?东北地区享受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购进日期为2004年7月1日以后的固定资产,应根据以下规定进行进项税抵扣。《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4]156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取得的销售收入依适用税率征税,并按下列方法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一)如该项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已记入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在增加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同时,等量减少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余额并转入进项税额抵扣;如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余额小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可将余额全部转入当期进项税额抵扣;(二)如该项固定资产未抵扣或未记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应抵扣使用过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应抵扣使用过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直接记入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根据问题所述,你公司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生产线,所含固定资产购进日期为2005年,且购进时未进行抵扣,应按照“应抵扣使用过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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